1982年,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深圳率先开放和大量港资进入深圳的需要,广东省特区管委会根据港澳工商界法律界,阮北耀、廖瑶珠等知名人士的建议,在深圳筹建涉外仲裁机构。1983年,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华南贸仲”,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分会)作为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成立。198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更是专章规定,在特区履行的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和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合同等与中国主权有密切关系的合同,仲裁处理纠纷,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设在特区的仲裁机构仲裁。成立伊始,华南贸仲1984年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就有8名来自中国香港地区,受理仲裁案件100%涉外及涉港澳台商事争议。
改革开放初期,华南贸仲自成立伊始就被赋予了处理涉外涉港商事纠纷、优化深圳经济特区营商环境、强化外商投资特区信心的历史使命。1989年6月,华南贸仲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根据《纽约公约》裁定强制执行,这是中国内地第一个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被香港地区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
自成立以来,华南贸仲一贯秉持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裁决了近万宗仲裁案件,仲裁当事人现已遍及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和近60个国家,调解当事人覆盖全球达到118个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华南贸仲受理的案件中有不少适用中国香港特区法律,百名香港仲裁员在华南贸仲办理过仲裁案件,涉港案件涉及数千香港当事人,香港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华南贸仲的仲裁和调解案件更是涉港案件的常态。(www.xing528.com)
华南贸仲的仲裁裁决以较高的质量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信赖,并得到国内各级法院和境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香港回归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华南贸仲的裁决没有一例被香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根据香港司法机构公布的数据,2012—2015年,华南贸仲在香港被执行的裁决数量占被执行的内地裁决总数的31.4%,居内地各仲裁机构之首。根据香港地区公布的2017年数据,在香港被执行的华南国仲裁决数量占被执行的内地裁决总数的41.2%,占被执行的全球所有仲裁机构裁决总数的31.8%,位居全球所有仲裁机构之首。
2014年,华南贸仲还受理了涉及香港近千名中小业主的房屋买卖系列案件。华南贸仲克服了工作量巨大的困难,短时间内公平公正地作出系列裁决,有效维护了粤港澳大湾区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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