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沈四宝)
今天这个会议非常有意义,我认为《纽约公约》以它六十年的历程,一甲子的努力,成为全球仲裁界一个最重要的规则。目前为止,已有15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这就说明它在国际仲裁界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是有目共睹的,它比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还要多,还要广泛。
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纽约公约》,全球的仲裁能否这样蓬勃有序地发展?我想答案是非常明确的,这就是《纽约公约》的意义所在。可以这么说,《纽约公约》是整个国际仲裁的基石,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石。《纽约公约》的基本精神是什么?我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就是规则精神,第二个就是多边精神,或者说是全球化的精神。
至于规则精神,其核心就是在全世界,起码在159个国家和地区统一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在全世界范围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法可依,有规则可以遵循。
《纽约公约》的第二个基本精神,即全球化精神,多边精神,意味着外国的仲裁裁决在全球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通过《纽约公约》能够把外国的民间的仲裁裁决,与一个国家的司法行为衔接,加以强制施行,国际仲裁有了《纽约公约》,才能如此有序地发展。(www.xing528.com)
我觉得这两个法治精神,非常值得在中国以及全球加以发扬,尤其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当中,更应该加以发扬。中国在以往40年的改革开放中一直是经济全球化的支持者、实践者和捍卫者,我曾经在1999年在哥伦比亚大学看到一本书,当时的背景是这样的:中国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艰辛地谈判了13年要加入WTO,那是最艰难的时候,当时还进不去。这本书说中国是WTO的最后捍卫者,我觉得非常震惊,中国还没有进去呢。我说这个作者很了不起,现在十几年过去了,历史的进程正在印证着这一预言的正确性,倡导者不一定就是执行者,也不一定就是捍卫者。
在中国以最高院为代表的各级法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纽约公约》的理解和实施,一直在采取措施。我要特别提到最高院的民四庭,他们主要负责《纽约公约》在中国实施的最后把关,我认识其中几个法官,都是这一领域的人才,他们的博士学位研究课题都是国际商法,都是和国际仲裁相关的。尤其提一下高晓力法官,她的论文就是关于《纽约公约》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她查了很多资料、做过深入研究,这对她后来的工作非常有帮助。
事实上中国的各级法院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专业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我觉得中国作为一个后起的仲裁大国,一直非常重视仲裁国际公信力的建立,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同时在国际仲裁中不断地增强中国元素,以便更加从容地、持续地发展中国的仲裁事业。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深圳国际仲裁院将密切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把《纽约公约》的基本精神进一步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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