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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申请认可与执行案终裁结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华夏人寿申请认可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整体裁决内容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美国国际集团、美国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美国国际集团、美国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华夏人寿申请认可与执行案终裁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如下。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系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审查并确定是否应执行该仲裁裁决。

首先,鉴于案涉仲裁裁决所涉及的托管资金现存放于中国境内北京市的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托管账户内,故作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其次,现AIG、AIG资本就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已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驳回,其提出的上诉申请亦被驳回,AIG、AIG资本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故AIG、AIG资本关于香港撤裁程序尚未终结,本案存在不予认可、执行的情形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最后,在案涉仲裁裁决已明确华夏人寿有权依照《资金托管协议》收回托管资金的情况下,经与托管银行交涉,华夏人寿实际仍无法收回托管资金,恰恰证明本案有执行的必要。此外,案涉仲裁裁决明确AIG、AIG资本有义务配合华夏人寿采取所有的必须措施,立即执行本最终裁决,包括指示托管银行向华夏人寿返还托管资金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指示,并不得妨碍托管银行向华夏人寿返还托管资金。同时裁决明确了AIG、AIG资本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具有明确的执行内容,而不予执行则必然会损害华夏人寿依据该仲裁裁决所应获得的权益。至于客观上能否执行不属法定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且如果以此为由不予执行等同于直接免除了执行义务人所应履行的义务,有违诚信和公平原则。(www.xing528.com)

综上,华夏人寿申请认可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整体裁决内容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AIG、AIG资本提出的抗辩主张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第2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15年9月2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20025/RD(c.20026/RD)号仲裁裁决的效力。被申请人美国国际集团、美国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美国国际集团、美国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注释】

[1]2017年5月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华夏人寿以AIG、AIG资本为被申请人的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规定:“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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