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当事方
申请人:意艾德建筑师事务所(Ennead Architects International LLP)。
被申请人: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仲裁条款
“本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香港特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www.xing528.com)
(3)基本案情
美国意艾德建筑师事务所与我国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5月15日签订富力南京科技创新综合体项目八号地块设计咨询合同、富力南京科技创新综合体项目三号地块设计咨询合同,其中第10.4条约定了仲裁条款:“本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香港特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因上述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意艾德建筑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中心)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3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香港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第7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贸仲香港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受理该案并组成仲裁庭审理该案。仲裁庭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中国贸仲港裁字第0003号仲裁裁决,裁决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意艾德建筑师事务所支付两份合同项下拖欠的设计费人民币1 425 000元、4 982 640元及其利息等。
后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意艾德建筑师事务所支付了所欠设计费本金,但未支付利息。意艾德建筑师事务所遂于2016年6月7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第3项,即支付利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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