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形势下,国际投资仲裁已经持续成为仲裁学术研究的重点问题,2018年在这方面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梁咏发表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变革与中国对策研究》一文着重研究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ISDS)面临的重大变革,描述了不同改革路线的优劣,认为中国有必要重新对ISDS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方案,以推进甚至引领新一代ISDS乃至国际投资规则的建构。
曹兴国发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变革的中国应对——基于宏观视角的动因分析、立场厘定与路径举措》一文认为,在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发生变革的大背景下,中国应以投资输入国与投资输出国、发展中国家与新兴投资大国的多重身份为出发点明确自身立场,多维度审视当前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化构建的趋势,从国内相关制度和机制的配套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下仲裁机制的系统完善以及区域、多边投资仲裁机制的创新构建等三个方面展开应对。
肖芳发表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商事化”及反思——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BG公司诉阿根廷”案裁决为例》一文,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BG公司诉阿根廷”一案判决的角度审视了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是否应该有别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争论。该文认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商事化”并不可取,因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价值取向不同于商事仲裁,因此审查适用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别。(www.xing528.com)
石春雷发表了《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定位与发展》一文。作者指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在运行、制度和模式上均面临困境,需要从顶层设计、制度与规则设立、电子化、国际化以及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新的争端解决格局,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保障的需求。
陶立峰发表的《金砖国家国际投资仲裁的差异立场及中国对策》一文对金砖国家投资仲裁法律政策进行了分析。作者指出,金砖各国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态度并不一致,俄罗斯和中国持支持投资仲裁的立场,印度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巴西则以投资争端预防彻底替代了投资仲裁,这将对协定争端解决条款的谈判带来挑战。作者提出,我国应考虑合理限制用尽当地救济的最长时间,保障投资者在国内和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上的自由选择权,同时关注投资争端预防制度的作用,加快投资争端预防国内机构的指定和职能定位,并考虑首选调解方式来创建统一的金砖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除此之外,还可利用金砖国家已有的投资便利化共识基础,实施投资便利化措施达到化解投资争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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