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杰所著《我国仲裁裁决的区际认可与执行机制研究》一书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新的研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制度中的基础问题,该书的角度着眼于我国仲裁制度的独特国情,即我国并存着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四个独立的法域,这是全世界范围内比较罕见的情况。四大法域之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不仅是一个直接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更是一个有重要经济影响和间接政治影响的课题。本书将四大法域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指出现行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如何统一适用以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本书是基于我国国情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专著,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
江保国发表了《我国区际仲裁裁决流通机制的锥体结构及其阐释》一文,该文的研究重点也是我国仲裁面临的特殊国情。作者认为,我国在区际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方面率先形成了一个以内地为核心的锥体结构。这一锥体结构形成的基础是各法域对一国原则的共识,对其他区际司法协助事项具有一定的启发和示范意义,但也存在着仲裁利用率不高、内部一致性和整合度待提升等问题。作者指出,未来这一个锥体结构的发展完善将聚焦于仲裁潜力的进一步挖掘、连接机制的升级转换、仲裁要素的跨域流动等问题。
薛源、程雁群发表的《论我国仲裁地法院制度的完善》一文研究了如何完善仲裁地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支持和审查机制的问题。该文认为,在我国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背景下,临时仲裁机制开始出现,港澳台仲裁机构、内地仲裁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在我国的仲裁日渐增多,因此我国仲裁地法院制度亟待完善,以增强我国作为仲裁地的竞争力。该文指出,完善我国仲裁地法院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立仲裁地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最终决定权;二是发挥仲裁地法院在临时仲裁中协助仲裁庭组成的作用;三是明确仲裁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应从仲裁地法院的视角审视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不足,推动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www.xing528.com)
陈恒、李飞二位法官联合发表了《仲裁案件执行难问题实证研究》一文,试图从实证的角度来研究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作者发现,在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导致执行不能、当事人滥用异议权阻滞执行进程、法院执行能力有限陷入执行困境等诸多问题,导致仲裁裁决执行难度日益加大,对仲裁与司法审查均构成了不少困扰。为此,作者提出需要针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从仲裁机构、执行当事人、执行法院的角度,提出完善仲裁监督机制、规制滥用异议权、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以破解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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