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的司法审查是一个老话题,是学术界一直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张圣翠在《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发表了《仲裁程序争议司法审查制度比较与借鉴》一文,认为仲裁程序争议的司法审查对象主要可分为是否违反约定仲裁程序和是否违反仲裁程序强行法两大类型的争议,其所依据的制定法不仅体现为国内法或域内法,而且有国际条约的统一约束。作者认为,我国仲裁程序争议司法审查所依据的制定法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具体的表现包括《仲裁法》中大部分条款的放置位置不妥、没有明确当事人有约定程序的权利和自由、强行的仲裁正当程序要求不完整、其他的程序规范不合理或缺位,因此认为我国应在借鉴仲裁强国或强区的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情,主要通过修订相应规则予以弥补。另外,袁野、袁冰如在《学术界》2017年第8期发表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机制探讨》一文,分析了我国司法审查对仲裁监督的现状,探讨司法监督对仲裁制度及其业务发展的掣肘,指出目前司法监督机制的不足和问题。作者提出有必要废除司法监督审查双重审查、“双轨制”、实行单一的程序性审查等意见。这些意见为修订《仲裁法》提供参考。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也是司法审查的问题之一。对此,张美红在《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5期上发表的《论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域外“复活”的理据与规则》一文中对已撤销的仲裁裁决如何在其他法域重新获得承认与执行进行了探讨。这种现象是最近出现的,不同国家的依据各异,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法院依据都有差异,由此导致国际商事仲裁执行秩序陷入混乱。对此,作者认为在国际层面应完善《纽约公约》的相关条款,在修订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国内法也有必要进行规制。(www.xing528.com)
从前述的简介中可以发现,2017年我国仲裁的学术研究继续以若干热点问题为中心进行展开,对仲裁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研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学术成果,对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完善与我国参与国际仲裁都提供了有益的学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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