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各级政府所发行的绿债相比,企业绿债的漂绿嫌疑较重,这或与发行主体的非官方性质有关。依一般看法,政府虽然官僚,但政府作为法规制订与监督机关,其作假可能性相对较低。
企业绿债会扯上漂绿疑云,原因可能有两个。一个与国际绿债市场的治理模式有关,目前的民间治理模式被认为太自由,造成发债所募资金流入项目的绿色真实性不足。另一个与某些国家对绿债采取相对宽松的界定有关,造成发债所募资金未能全数流入绿色项目。
关于漂绿疑云的第一个由来,目前国际绿债市场所依据的民间治理模式,系由自愿性规范及相应的认证系统所形成。这里涉及两套自愿性规范,一是由CBI所制订的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CBS),其中对能发行气候债券的绿色项目依现有科学证据予以界定,而具体分成能源、交通、水资源、建筑废弃物处理等八大范畴(CBI,2018;CBI,2019)。另一是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所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GBP),其中对发债所募资金给予管理指南,包括资金用途、项目挑选标准、资金管理和提报等四方面(ICMA,2021)。
绿色债券目的在于把资金引入环境友好型项目,而项目的绿色真实性需要检证。目前所仰赖的是一套复杂的认证系统,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理事会授权第三方机构认证,其中涉及认证机构、核查机构、评级机构等。但是,绿债认证是第一步,只确认募集资金是否流向符合CBS界定的绿色项目,后续另有对资金用途合规性的监督和提报,而这些流程都涉及相当费用。因此,并非所有绿债都有认证。就企业绿债而言,大约只有六成多获得认证。
换言之,从绿债认证的视角看,漂绿比较可能发生于两种情况。一种是绿色真实性较低的绿债,譬如未经认证的绿债,因其未能确实履行绿色承诺而有某种虚假发生。另一种是发生绿色违约(green default)的认证绿债,亦即企业无法维持其环境承诺的情况。绿色违约并不常见,后果也相当严重,其绿色认证会被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取消。(www.xing528.com)
这两种情况里,最后的事实都不完全符合先前承诺,而存在着虚假。但是,漂绿还有“操纵意图”这个构成要素,而当它不存在时,漂绿也未必成立。譬如,涉及绿色违约的企业,在原先申请认证时可能并没有操纵意图,因为这种违约的成本高到不值得去试。
重要的是,绿色真实性较低是否就构成漂绿,这必须通过事后证据的检测,包括企业发债后绿色绩效的改善,诸如碳排量的降低、能源效率的提升等。当事后证据显示企业绿色绩效达到预期的改善时,则企业并未“对其环境承诺做出误导性宣称”,而漂绿的指控也不成立。
关于漂绿疑云的第二个由来,涉及某些国家所制订的之相对宽松标准。CBS是国际标准,规定企业发行绿债所募资金必须全数用于绿色项目。但一些新兴国家以促进经济发展理由,赋予绿债多重目的,因而对“绿色”采用更宽松的定义,对资金用途给予更大的范围。特别是,有些浮泛的“绿色”定义甚至纳入有科学争议的项目,而资金用途范围也容许把发债所募的部分资金用于非绿色项目。
这种过于宽松的界定造成资金未能充分、真正地引入绿色项目,以致发债企业最终的绿色绩效不佳,这并不难想见。这里涉及漂绿的,可能是提出这些宽松界定的主体,而未必是企业。换言之,企业是否以发绿债来漂绿,必须依据漂绿的构成条件来判断,譬如在相对宽松的界定下,企业是否有意误导而做出虚假炫惑的环境宣称,而最终并未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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