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若从一些个别的ESG项目看,有些企业会否定这个关系,譬如当企业涉及某项成本高昂的环境整改方案,未来盈利未必会提高。当然,也有企业会持相反看法,认为其员工持股计划吸引了不少优秀人才,形成产品创新,以致盈利增加。不过,个别企业的经验不够全面,我们需要参考比较全面的理论依据,以及数据给予的支持。
对于ESG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传统上有两个主要假说,分别基于两套不同的理论,一套对两者关系持负面看法,另一套对两者关系持正面看法。两套理论都从现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着手,提出企业何以参与ESG,并论证ESG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
对ESG和企业价值关系持有负面看法的,主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Jensen和Mackling,1976)。该学说和管理学里的公司理论相连,从股东视角看事情,属于相当传统的理论。特别是,现代企业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代理问题;公司高管作为股东的代理人,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但会基于自身利益行事,譬如通过参与一些成本高昂的ESG项目来提高个人名声。当企业由高管主导而涉入这种ESG项目时,形同以牺牲股东利益的方式来获取个人利益,最终却导致企业价值下跌。因此,依据代理学说建立的代理假说认为,ESG和企业价值之间负相关——企业的ESG实践会降低企业价值。
代理假说虽由金融学教授Jensen于1976年提出,但相同思路已反映在先前另一篇知名度更高的专文——《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盈利》(Friedman,1970)。该文由诺贝尔奖得主Friedman教授所撰,1970年登在《纽约时报》上。此事距离今天已经整整半个世纪,当时ESG一词尚未崛起,而企业的相关行为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其中以慈善捐赠为主,亦是傅利曼教授在文中所大肆抨击的主题。不过,至今仍有不少人由企业内部治理问题来看待ESG,诺贝尔奖得主Tiróle教授即是一例(Tiróle,2001;Benabou和Tiróle,2010)。
主张ESG和企业价值之间呈正面关系的看法,出现时间较晚,其背后有几套理论,而以利益相关者学说(stakeholder theory)最重要。它于1984年由Freeman教授提出,认为现代企业应该看清时代趋势,不能再局限于股东立场,而必须对多方利益相关者承担ESG责任(Freeman,1984)。现代企业的利益相关方,除了股东之外,还有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自然环境,甚至债权人、各级政府单位等。
后续发展中,这些利益相关方的合理性大多已被法律所肯定,并反映于一些法规条文和法庭判例上。譬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制订了消费者保护法案,纳入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更在2009年针对金融产品制订了投资者保护法案,考虑了原先未被纳入消费者群体的投资者。另外,各国都有劳动力就业保护法案、平等就业机会法案等,要求企业对员工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Freeman教授最先是从规范伦理学的视角提出利益相关者学说,但后来由多方学者共同发展,基于财产权、伦理学、合法性、经济性等角度予以深化,而形成了一套相当完整的学说(Donaldson和Preston,1995;Mitchell等,1997;Jones等,2007)。
依据利益相关者学说,企业的ESG实践就是在对各种利益相关者负责,譬如节能减排是对自然环境和整体社会负责,供应链劳动力标准是对供应商赋予责任要求,而产品安全是对顾客负责。利益相关者学说更表示,企业的ESG实践会提升企业价值,故两者之间正相关。
不过,除了利益相关者学说,有其他理论也支持ESG和企业价值之间的正相关性,譬如波特教授2006年的比较优势理论及2011年的共享价值创造理论。比较优势理论是从战略的视角来解析企业涉及ESG的理由,认为ESG实践可以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最终提高企业价值(Porter和Kramer,2006)。共享价值创造理论更推进了比较优势说,融入了利益相关者视角:当企业针对紧迫的社会问题,为利益相关者推出创意解决方案时,可以为双方创造共享价值,而反映于彼此价值的增加上(Porter和Kramer,2011;Crane等,2014)。
对于企业ESG实践和其价值的关系,正向关系的看法常被称为“企业价值假说”或“企业绩效假说”,而反向关系的看法则被称为“委托代理假说”。学者通常利用现实世界里的数据测试“企业价值假说”,倘使数据支持正向关系时,则企业价值假说获得支持。反之,倘使数据不支持企业价值假说被拒绝,则表示它可能支持代理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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