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供参考,正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SB/T 10358—2202为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和评定的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以经济贸易活动为目的的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划分及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专业性展览会professional exhibition(show,fair,exposition)
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2.2 特殊装修展位raw space with special decoration
由参展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专门设计并特别装修的展览位置及其所覆盖的面积。
2.3 展出净面积exhibition net area
专业性展览会用于展出的展位面积总和,以平方米表示。
2.4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ratio of area for special booth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总和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2.5 参展商exhibitor
参加展览并租用展位的组织或个人。
2.6 境外参展商overseas exhibitor
以境外注册企业或境外品牌名义参加展览的参展商。
2.7 专业观众professional visitor
从事专业性展览会上所展示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观众,以及用户观众。
注:这里所指的产品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如机械零件),也可以是无形的产品(如软件、服务等)。
2.8 等级grade
用于划分专业性展览会质量差异的级别设定,用英文大写字母A,B,C,D表示。
3.等级的划分、依据和评定方式
3.1 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评定分为4个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
3.2 等级的划分是以专业性展览会的主要构成要素为依据,包括展览面积、参展商、观众、展览的连续性、参展商满意率和相关活动等方面。
3.3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按照附录A执行。
3.4 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是由专业机构依据同意的评定标准及方法评定产生,其评定结果表示该专业性展览会当前的等级状况,有效期为3年。具体的评定方式按专业性展览会评定机构制订的评审程序和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3.5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评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主办(承办)方按有关程序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由评定机构予以评定。
专业性展览会举办场馆的建筑、附属设施和管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5.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条件
5.1 A级
5.1.1 展览面积。
5.1.1.1 展出净面积不少于5 000 m2。
5.1.1.2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至少达到20%。
5.1.2 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于20%。
5.1.3 观众。
5.1.3.1 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60%。
5.1.3.2 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
5.1.4 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5次。
5.1.5 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80%。
5.1.6 相关活动。
专业性展览会期间组织与专业性展览会主题相关的活动。
5.2 B级
5.2.1 展览面积。(www.xing528.com)
5.2.1.1 展出净面积不少于3 000 m2。
5.2.1.2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至少达到10%。
5.2.2 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于10%。
5.2.3 观众。
5.2.3.1 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50%。
5.2.3.2 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2%。
5.2.4 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4次。
5.2.5 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75%。
5.2.6 相关活动。
专业性展览会期间组织与专业性展览会主题相关的活动。
5.3 C级
5.3.1 展览面积。
5.3.1.1 展出净面积不少于2 000 m2。
5.3.1.2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至少达到5%。
5.3.2 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于5%。
5.3.3 观众。
5.3.3.1 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40%。
5.3.3.2 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1%。
5.3.4 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3次。
5.3.5 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70%。
5.4 D级
5.4.1 展览面积。
展出净面积不少于1 000 m2。
5.4.2 观众。
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30%。
5.4.3 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2次。
5.4.4 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65%。
6.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附加项
6.1 管理体系状况
6.1.1 负责专业性展览会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的主办(承办)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1.2 展馆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6.1.3 装修和搭建的主要承办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6.1.4 展览运输的主要承办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注: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附加项不作为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达到的项目在评定规定时可以加分。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如表10-4所示。
表10-4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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