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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场馆安保规定-会展场馆经营与管理(第3版)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场馆安全管理规定①为维护展会的良好秩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展会安全顺利进行,依据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要求,制订相关规定。③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表9-6展会物品出馆证明[16]撤展时,参展单位应保管好各自的物品,以防丢失;爱护馆内设施,不得夹带搬走、不得损坏,违者照价赔偿;对私拿他人物品者以偷窃论处。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制订,是大型会展场馆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的前提,各场馆都十分重视,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制订,虽各自条款不同但主要内容基本相似。

1)场馆安全管理规定

①为维护展会的良好秩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展会安全顺利进行,依据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要求,制订相关规定。

②展会主(承)办单位应遵守公安部关于《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神依法办展,须办理:公安机关“许可举办活动决定书”、消防部门“同意举办展会消防审核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方可进馆布展。

③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对展会的安全负责,并制订安全保卫方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落实以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保措施,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④加强证件的使用管理,展会应统一制作有效证件,参(布)展人员须佩戴证件进场,并服从安保人员的检查,证件不得转借,遗失立即向主办单位报告并补办。所有参展人员按照展会规定的开/闭馆时间,准时进/出展馆;闭馆后,一律不准进入展厅;需要加班时,要事先经过主办单位的同意,并主动向展厅服务台办理相关的加班申请手续。

⑤所有展台、展品、广告牌布置不得跨区布展,不得占用安全疏散通道;不得在人行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强弱电地插等处摆、挂、贴及钉各类展览样品、宣传品或其他标志;不得占用人行通道放置展品,大声叫卖,如图9-8所示。

⑥对所有标准摊位的照明及电源安装提供服务。需24小时供电和延时断电的用户必须事先申请;参展单位应如实向工程部提供用电负荷,严禁私接线路和超负荷用电,自带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服从工程部对用电安全的管理;标准展位内500 W电源只限一般照明及低功率电器使用;未经展场电工确认,禁止私自接装大功率照明灯具、电冰箱(柜)和电动工具等设备。

⑦参展商须在展览会规定的时间进场布展、参展、撤展。开展后未按时到位或闭馆清场时提前离开展位,展品丢失、损坏,责任自负;在展期内要妥善保管各人的提包、现金、手机、证件等贵重物品,尽量锁入展柜内,不得随意丢放展位上,贵重展品要定人看管,提高警惕,严防盗窃、诈骗行为;对拾获的物品应及时送交保卫部。

图示

图9-8 地下消火栓与防火卷帘门位置的标示

⑧标准展位的搭建及展具的配置由场地管理部统一负责。不得擅自拆装改动,改动须到展厅服务台办理手续;严禁用展馆的桌椅做登高工具,凡需登高请自行搭建攀登器具;不得在展板展具上钉钉、刻画、悬挂较重的物品,损坏展板、展具按损坏物的实价赔偿;在展架展具上大面积粘贴或裱褙,按每件收取××元押金,撤展时自行撤除清理并接受检查确认后可退还押金;各展厅按照协议对每个展位配置展具(如桌椅、射灯、插座、台板等),参展单位或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转借(让)或出租,若需要使用其他展具时,须向各服务台办理租借手续;严禁私自转租或挪用其他展位展具,一经发现工作人员有权收回。

⑨需进行特殊装修施工的参展单位,要提前与场地管理部联系。在进馆前,向场地管理部提交施工图、电路图、使用材料说明等资料,经核准后,缴纳相应费用,办理施工人员临时进馆施工证后,方可进馆施工。特装展位的搭建不得超高;登高作业人员要有安全措施并具备高空作业操作证;广告牌的搭建必须牢固可靠,符合安全要求;禁止在展馆内进行木工材料及油漆类基础加工;各展位的特殊装修布置物品应尽量在室外做好再进入展厅现场安装;参展人员进馆后,按××元/m2标准向展厅服务台交纳特装押金,在撤展时,自行拆除清理并经展厅服务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退还押金;参展商进行展位特殊装修布置时,应自行清理特殊装修布置的废弃物,若不清理者,按××元/m2保洁收费标准从特装押金中扣除费用。

⑩任何参展单位的展品、样品、广告宣传活动、布展等仅限于在其展位内进行,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经劝阻不听,将予以清理;情节严重者,移交保卫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所有参展单位或个人不得展示、出售侵犯他人商标的样品和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对外报价、成交;严禁参展人员经营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如有违者,后果由参展人员自负。

[11]严禁非报名参展展品进馆展示,严禁非参展人员携带展品、样品进馆展示、销售,一经发现经劝阻两次不听者,送交组委会保卫部处理。

[12]展位音响设备的音量应低于50 dB;展位音响若对其他展位或参观者造成不合理滋扰并不听劝阻者,展厅服务台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13]若发生燃、爆等突发事件,主办单位及其人员要保持冷静,应遵守场馆制订的紧急疏散措施,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主办单位必须对其组织的观众人数按约定严格限制;观众参观时间应尽量避开举行开幕式和闭馆的时间,并控制当天观众人数的总量。

[14]展览样品拆箱后,包装箱、碎纸、泡沫和木板等易燃物必须及时清出展馆,不得在展位外存放包装箱和展品;如存放物品可与场地管理部联系和办理存放手续。

[15]参展商将任何物品带出展馆,必须持有保卫部或主办单位的“物品出馆证明”,经查验后方可放行。因故需提前撤展的参展单位,须到各自的展厅服务台索取“物品出馆证明”,填写并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和展厅负责人确认后,保卫人员凭“物品出馆证明”给予放行,如表9-6所示。

表9-6 展会物品出馆证明

图示

[16]撤展时,参展单位应保管好各自的物品,以防丢失;爱护馆内设施,不得夹带搬走、不得损坏,违者照价赔偿;对私拿他人物品者以偷窃论处。参展单位的物品应在撤展当天撤出展馆,如确需留在展馆内暂时寄存或需办理托运的,须到展厅服务台办理寄存或托运手续。

[17]在展览会开幕前,所有自行组织展台施工的参展单位应准时参加由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在开幕前解决,不得拖延。违章(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联)如表9-7所示。

表9-7 参展单位违章(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联)

图示

[18]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经批准使用的胶带在展览大厅地面上标志摊位位置,其他地面画线方法不可使用;去除未经批准的地面画线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担。

[19]在租用区域内分发食品及饮料样品,主办单位应获得有关机构书面批准。

[20]所有食品及饮料的样品应符合现行的健康、安全、卫生标准和其他一切中国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规定。

2)展馆防火规定

(1)制订展馆防火规定

为做好展馆的安全防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展馆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①主(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责,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②主(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消防工作防范措施,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检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火灾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③各展位的负责人对各自的安全防火工作负全责。

(3)布展方案的报审

①主(承)办单位举办展会应按该地区政府发布的“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报备规定”向有关单位申报。

②主(承)办单位在开展前的10~15天(会议、活动前5~10天)向展馆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布展方案批文,以便展馆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消防部门所提出的审核意见。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不得擅自变更布展方案。

③布展方案报审时,应向消防部门提供所使用的装修材料说明和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安装图等。

④布展方案应包括对展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

⑤展位的布局要合理,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

(4)展馆禁止吸烟

展馆内包括展场、摊位、仓库、通道、楼(电)梯前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吸烟应到展馆指定的吸烟区,否则按展馆规定处罚。

(5)安全疏散通道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①各展厅安全出口前和各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咨询台和护栏等障碍物,出口前不得布置展位。

②保持展馆通道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小于6 m,次通道宽度不小于3 m,通道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对占用通道摆放物品且不听劝阻者应予以没收。

③展览期间展馆及展厅安全出口不得上锁,确保畅通。

④展台后背板与展馆墙壁须保留60~80 cm的安全检查通道。凡遇有展馆固定配电柜、消火栓、消防报警按钮或房门,须留出1.5 m宽的通道。

(6)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

①展馆工作人员、参展客商应自觉爱护展馆内的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

②展厅内临时设置的广告及标志等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严禁擅自挪用、遮挡、圈占、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③垂直或侧式防火卷帘两侧50 cm范围内不允许设置展柜、货架及堆放其他物品。

④展馆内装修构架(含展品)不准遮挡红外线消防报警系统。不得在消防报警设备及有关器件固定或悬挂广告彩旗等物品。

(7)对装修材料的要求

①凡特装工程(包括展台、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等)所需要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确需使用木制材料应刷防火涂料或加贴防火板,使其达到防火B1级要求。

②装修所使用的壁纸、地毯等材料必须采用B1级难燃材料,施工单位应提供该材料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③装修装饰所用的灯具、家电、开关、电线等电器设备以及防火材料,必须是经国家检验的合格产品。

(8)对电气安装的要求

①电气线路及电器敷设、安装应向展馆工程部申报,由持证电工安装,安装后应经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②电气线路及电器的敷设、安装均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的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用护套线、电缆,线路连接可靠,电器发热原件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将电器发热原件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当架空固定布置,沿地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管或铺设绝缘耐压醒目的过桥装置保护,如图9-9所示。

图示

图9-9 电线过通道铺设绝缘耐压醒目的过桥装置保护

③严禁乱接、乱拉电线或擅自安装大功率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碘钨灯、广告灯等)。对展位内擅自使用电热水壶等电热器具的,应予以没收。

④展馆内不得使用、存放充压的压力容器。使用汽油的展示车辆,油箱内存油量不应超过仪表盘的底线,电瓶线应拆除。

⑤广告牌、灯箱、灯柱内必须留有足够的通风散热孔。筒灯、射灯、石英灯安装时要离装饰物30 cm以上,并要加装接线盒,电线不得外露。

⑥电路连接应使用铜芯绝缘导线,不得使用铝芯绝缘导线。导线铰接时应采用接线柱或金属接线盒封闭。

⑦电源导线穿过可燃结构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PVC管。

⑧室外的电器照明设备都应采用防潮型,并要落实防潮等安全措施。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进入展馆

严禁将烟花爆竹、油漆、汽油、香蕉水、酒精、煤气罐、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及腐蚀、剧毒化学危险品带入展馆,此类展示样品不得用实物展出,应使用模型或图片替代。

(10)对特殊装修的要求

①特装的展台、展具、展架及广告灯箱等的加工制作应在展馆外进行,展厅内只允许进行组装和少量的修补。严禁使用电锯、电刨等木工机械。严禁在展馆内油漆、喷漆作业。

②展馆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向保卫部提出申请,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电、气焊作业时,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展馆消控中心应派人现场监督,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彻底清理,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11)认真做好闭馆前的清场工作及闭馆后的防火巡查

①闭馆前,各展位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器电源,将废弃物清出展位。保洁人员应将展览样品包装废弃物和垃圾(特别是烟头)清出展馆;工程部人员应及时切断展位电源;各展厅厅长应组织服务人员对展厅清扫及电源关闭情况进行检查;展厅封闭前,保卫部人员应对展厅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②展厅封闭后,保卫部监控室要留适当灯光进行摄像监控,每隔一小时用摄像头对展厅内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展馆防火规定应作为参展指南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前告知各参展及布展人员严格实施,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并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者,视情节依照《消防法》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展览期间安全保卫规定

①展位需进行特殊装修的参展商,应于布展前15日将布展方案报保卫部门审批,并上报相关部门批准,严格限制使用易燃、易爆的布展材料,特殊情况下,应对材料进行特殊的防火、防爆处理。施工时应自觉接受保卫部门检查、监督。

②布展人员应凭布展证进入展厅,门卫有权对布展人员所带的布展器材、材料进行安全检查。

③严格限制车辆驶入展厅,如遇大型或重型布展材料或参展物品进馆,应先报保卫部审批并办理车辆入馆证。车辆进入展厅时应服从保卫人员指挥,卸货后应立即驶出,禁止在展厅逗留停放。

④参展商的布展材料和展品进入展厅时,应按各自的展位有序摆放,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堵塞消防通道,确保展厅内通道畅通。

⑤严格动火审批手续。布展中如需电焊、乙炔切割等动用明火操作时,应向保卫部门申办“动火证”。施工时,操作人员应随身携带“三证”(“电工证”“焊工证”“动火证”),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措施。严禁布展人员在展厅内私拉线路用电。

⑥严格证件的管理。参展人员不得将证件转借,一经发现保卫人员有权没收,并取消其参展资格。参展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参展证件,如发现遗失,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注销,按规定手续补办。

⑦参展商应严格按展期规定的时间进展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应向大会组委会申请并通报保卫部门,并自觉配合保卫人员搞好加班期间展厅内的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⑧展览期间参展商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凭证准时从规定的入口经安检后进入展馆。凡携带展具展物、旅行包袋的客商应由展馆货运专用通道经安检后进入展厅。

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政府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进入展厅,违者将被没收物品或处以罚款,重者将交有关部门处理。

⑩展览期间参展工作人员应负责看管好自己的展品,防止丢失被盗。

[11]展馆实施禁烟管理,参展客商只能在规定允许的区域内吸烟,违者将处以罚款。禁止参展商在展厅内进行动用明火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示范操作表演。

[12]参展商只能在自己的展位内从事展览活动,严禁占用公共空间和消防通道,违者将处罚金直至没收展品。

[13]展会期间如发生突发事故,参展商应及时报告现场保卫人员妥善处理,并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协调。

[14]参展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违者将处罚款。

[15]闭馆前,展位工作人员应收拾好展位内的物品,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以防丢失被盗。

[16]展览结束,展品展物撤馆时,参展单位应向大会组委会申请“出馆证”,门卫凭“出馆证”放行。

4)治安与消防管理工作涉及的制度(https://www.xing528.com)

根据各会展场馆建筑和设施设备以及管理模式的不同,通常治安与消防管理工作所涉及应制订的相关制度如下:《消防指挥系统图》《消防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备用钥匙使用规定》《场馆安全管理规定》《停车场管理规定》《场馆防火规定》《案件(事故)处理办法》《夜间广场执勤工作管理规定》《重点部位治安管理规定》《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场馆日常人员出入管理规定》《场馆临时出入证管理规定》《场馆物品出入管理工作规范》《巡查记录工作规定》《门卫管理工作规范》《消控中心火警处置程序》《消防系统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消控中心值班管理规定》《监控中心值班管理规定》“基础设施使用维护维修职责划分一览表”《水系统设备运行工作规范》《电梯维护工作规范》《空调设备系统维护工作规范》《配电柜、控制柜、照明装置维护工作规范》《防火卷帘门和滑升门维护工作规范》《综合布线线路管理工作规范》《电力监控系统维护工作规范》《公共/紧急广播系统管理工作规范》《楼宇自控系统维护工作规范》《气体灭火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维护工作规范》《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维护工作规范》《智能照明系统维护工作规范》《场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重要贵宾来访安全管理规定》《保密电话的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和《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等。

应用表单包括“交接班登记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隐患整改通知单”“报修单”“巡查记录表”和“灭火器材配置表”等。

5)全国及地方性会展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各会展城市的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区情况,通常会制订与会展活动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展览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等。本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 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 000人以上5 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 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自新华社,200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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