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供给质量是以文化需求的满足为目标和标准的,是以文化分享和共享为衡量基础的。这种“满足”“享”,在人的内部是体验,在外部则是体验的表达,亦即评价。因此,文化供给质量的外部表达或体现就是分享者或共享者的评价。
但是,文化分享和共享是多样性、多层次的,可以是全社会的,也可以是局部的、一定范围的;可以是同一领域、同一层次、同一群体的,也可以是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文化分享者和共享者的特征和偏好也是千差万别的:从过程环节看,包括文化成果的创作者、生产者、提供者、交流者、传播者、消费者等;从社会代表性看,包括社会代表机构(政府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众多的个人;从能力素质看,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高雅文化共享者和通俗文化共享者。与此相应,分享者与共享者的评价也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如,生产者评价与消费者评价,专业评价和非专业评价,国家评价和个人评价,官方评价和民间评价,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历史评价与现实评价,主流评价与边缘评价等。那么,文化供给质量应以谁的评价为依据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文化供给质量的基本内涵入手进行分析。
文化供给质量归结于文化需求的满足,归结于“享”。而“满足”或“享”,是以善、真、美、乐等基本价值取向的底线享有和满足为前提保证的。“满足”和“享”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有人性底线的兜底,是因为有人性所需要的最起码的善、真、美、乐的价值底线作保障。假设自己面对的文化本身都是悖逆人性的恶、假、丑、苦等,那么,“满足”或“享”从何而来呢(对正常人来讲)?即使有的文化事物没有明显的价值判断,但对它的“满足”或“享”也离不开基本的价值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满足”和“享”,首先是价值上的“满足”或“享”,这是底线的或兜底的“满足”或“享”,是根本的“满足”或“享”,也是文化供给质量的前提保证。这就是说,文化供给质量的形成是从价值满足、价值共享开始的,价值为首,价值共享是第一位的。
这种源于人性需要的价值共享,体现于每个人的良知认同,体现于社会大众的主流精神意志,体现于社会代表(机构)的主张和导向。也就是说,价值共享是每个人认同的共享,是社会大众的共享,是人民的共享,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共享。而这些共享的外在表达就是共享评价,因此,每个人认同的共享评价,社会大众的共享评价,人民的共享评价,国家的共享评价,对文化供给质量的外在表现来说是第一位的。
这就是说,文化供给质量的形成,首先应以价值共享为基础;文化供给质量的体现,首先应以每个人认同的共享评价、社会大众的共享评价、人民的共享评价、国家的共享评价为依据。这是对“以谁的评价为依据”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回答。价值共享应是社会大多数的共享、人民的共享,价值共享的表达,应是社会大多数的共享评价、人民的共享评价。从总体上说,人民的共享评价具有根本性意义,应属于终极性评价。邓小平同志指出:“作品的思想成就和艺术成就,应当由人民来评定。”[1]人民的整体代表是国家机构(政府)。因此,政府机构的共享评价、人民群众的共享评价是价值评价的集中反映和深厚基础,对价值评价具有决定意义。
但是,人民是集体概念,在英文中是不可数名词,而分享和共享的体验是由个体的人来承担和完成的;人民(或政府)的价值共享是多数的个人共享的一种概括和抽象,而不能包含个人共享的全部内容,与此相应,人民的共享评价也不能包含个人的共享评价的全部内容,就如同辩证法所指出的共性不能包含个性的全部内容,而个性却包含着共性。个人的文化共享的内容不仅包含着价值共享,而且更多地包含着生活化的共享。因为,在人性底线的保障基础上,文化分享和共享还有无限广阔的空间和丰富多彩的内容。所谓生活化的共享就是以生活、娱乐、休闲、消遣、消费等为主题内容,而不以价值取向为主题内容的文化共享。这种生活化的文化共享是个体的活生生的人的共享,这种个体的活生生的人是文化分享和共享的基本单位或终极承担者。个人的文化分享和共享是其他一切文化分享和共享的来源和基础,同样,个人的文化分享和共享评价也是其他一切文化分享和共享评价的来源和基础。因此,个人的分享和共享评价是文化供给质量的一个重要表达,是文化生活评价的集中反映和深厚基础,对文化生活评价具有决定意义。
由于个人的生活化的文化分享与共享常常伴随着自发或“被绑架”的可能和态势,甚至政府机构的文化分享和共享也有可能出现冲动,并由此造成文化评价的偏差和复杂,影响和干扰文化供给质量的外在表达,而且,高端的学术共享也需要人们具有专业水平,这些情况说明需要有一种理性的力量在文化共享及其评价中发挥作用,需要专业研究机构或专业人士的科学论证、去伪存真、实事求是。这种理性的力量就是专业研究的力量,它通过学术或技能的共享评价,可以矫正某种历史条件下的自发冲动和倾向习性,相对客观地还原一个文化作品或文化现象的思想和艺术水准,并在历史发展中经得住考验和挑战。因此,专业机构的分享和共享评价是学术评价的集中反映,对学术评价具有决定意义。
由上可知,文化分享和共享及其评价,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或层次:一是价值共享、价值评价,或者说是政府共享、政府评价(由于政府在这方面的决定意义);二是生活共享、生活评价,或者说受众个人共享、个人评价(由于受众个人在这方面的决定意义);三是学术共享、学术评价,或者说是专家共享、专家评价(由于专家在这方面的决定意义)。(www.xing528.com)
以上这三个方面是文化分享和共享的综合框架,是文化共享评价的主导架构。具体表示如下:
第一,国家机构的共享评价和人民的共享评价。这是文化的基本属性亦即社会性的体现。文化的出现和形成,是由社会来酝酿、接受、维持和培育的;任何文化事物包括个人的消费文化等都必须得到社会的允承和认可才能进入社会,否则,与社会相抵触的纯粹个人性质的文化就难以被接纳,就难以生存和发展。
第二,受众个人(人数)的共享评价。如果说,文化也有“价值”和“价格”,那么,文化的“价值”就是人的文化体验和受益,“价格”就是基于体验的表达和评价。这种“价值”或“价格”的标准单位是人、个体的人,而不完全像经济价值的标准单位那样是货币。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分享或共享的人数多少,大致反映了某个文化事物的“价值”“价格”或文化供给质量的高低。
第三,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共享评价。文化即人化,而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事物,因而文化的复杂性也可想而知。文化的相对论使文化的民族性至高无上,而文化的进化论则把文化的规律性和时代性奉为圭臬。历史的曲折发展使不同历史阶段的主流精神价值也发生着变化甚至颠覆性变化,不同历史阶段的主流价值对同一人物、事件乃至文化现象都会有不同的理解、感受和评价。即使一个人对一个文化事物的评价也可能是亦此亦彼的矛盾分析和判断;而且,文化中的学术和技巧也常常是深邃而曲折的,并非一目了然。从宏观上讲,文化共享的时空跨度和社会体验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一个民族运动乃至世界运动。这种体验是理性的穿越和提炼,而事先研究和揭示这种理性的一定是专业机构的功能和职责,这也是专业机构在共享评价中必然存在的理由。
第四,市场的共享评价。这是受众个人共享评价在市场上的表现,是个人共享评价的一种延伸和转型。
第五,舆论的共享评价。这是反映多方评价的综合平台。
可见,文化共享是社会多方面的综合的共享,而不应仅限于受众一方面。当然,许多文化作品或文化活动,未必都有如此的影响力而引起上述五个方面参与评价。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国家机构的共享评价和人民的共享评价是第一位的,这个评价是一个文化事物被接受的入口。就评价次第而言,只有进了入口,其他评价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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