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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类型及行为特征简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网络虚拟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确定引发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实施地时,常会遭遇技术上的障碍。这一特点导致了网络犯罪的犯罪黑数高,侦查和取证困难。第二类网络犯罪是指以互联网自身或其特有组成部分为侵害客体的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类型及行为特征简析

1.网络犯罪及其一般性特点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运用计算机等信息工具,借助于互联网络对网络上的各类系统或其数据信息进行破坏、修改、窃取或攻击的行为,或者以互联网为工具或手段实施的其他严重损害国家、社会或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网络犯罪活动一般都具有地域性弱化、隐蔽性高的特点。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行为人通过计算机终端可在任意地点访问网络系统实施犯罪,犯罪结果可发生在任何时候、发生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这使得网络犯罪实施地和结果地不一致,一个犯罪行为可导致产生多个犯罪结果地;同时犯罪的实施与犯罪的结果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人为间隔(例如,一些病毒程序需在特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才能发作),这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虚拟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确定引发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实施地时,常会遭遇技术上的障碍。这一特点导致了网络犯罪的犯罪黑数高,侦查和取证困难。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之争议也多由网络犯罪的这些有别于传统犯罪的重要特点所引发。

2.网络犯罪的分类及其类型化行为特征

根据网络犯罪危害的客体及其行为特征的不同,笔者将网络犯罪分为两类:(www.xing528.com)

第一类网络犯罪是指将网络作为犯罪的工具或手段实施的犯罪(以下称A类网络犯罪)。这一类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在犯罪客体上没有本质区别,犯罪行为侵害的仍然是刑法所保护的传统法益。这类犯罪中网络仅仅是一种更加便捷的犯罪工具,是传统犯罪工具的延伸或替代品。如网络诽谤、网络泄密、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组织的卖淫、利用互联网实施财务诈骗等犯罪活动,虽然利用了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但“网络”在这些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仅仅是带来了工具意义上的改变。因此,在此类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确立过程中,应重点考虑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工具意义上的变化,如优先考虑调查取证的便捷性等因素。

第二类网络犯罪是指以互联网自身或其特有组成部分为侵害客体的犯罪行为(以下称B类网络犯罪)。这类犯罪在客体和手段上都表现了出高度的信息化特征。首先,此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的传统世界中是不存在的。“互联网”在物理意义上是由一系列相互连接的计算机及其它网络设备构成;而这些互联的网络设备之间的信息流动则构成了一个独特的非物质化的虚拟空间。行为人对构成互联网的物理设备、其中的电子数据或互联网中的某些“虚拟财产”的侵害,与传统的危害行为一样可能构成对法律主体现实利益的重大影响,常见的形式如传播网络病毒、黑客行为以及滥用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等。[5]其次,此类网络犯罪往往在手段上一般也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此类网络犯罪侵犯客体的独特性,使得犯罪行为人通常必须具有一定的网络专业知识才能达到入侵、破坏和攻击网络系统的目的。这使得该类网络犯罪行为人多为一些具有较高学历或掌握计算机专业技能的人员。犯罪行为人的年龄呈现年轻化的趋势,犯罪行为呈现技术化的趋势。最后,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迅捷性更强。犯罪行为得逞后,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往往表现为受害群体广泛、累加性利益损失严重,甚至超过犯罪行为人的预期。例如,2001年9月18日的“尼姆达(Nimda)”病毒从被发现的半个小时之内就传遍了整个世界,造成830万台计算机被感染,经济损失近10亿美元的严重后果。因此,在此类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确立过程中,就必须更多地考虑诉讼主体的便利性和案件管辖分布的均衡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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