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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权利冲突案件的成本管控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依照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草案第6编关于小额诉讼特则的规定,凡诉讼价额在3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可在简易法院一次开庭审理并于当天作出判决。在借鉴小额诉讼的同时我们可以大胆的尝试开设网络在线庭审机制,这样可以避免管辖纠纷,大大减少网络纠纷诉讼的时间成本。

网络权利冲突案件的成本管控成果

诉讼实践中导致成本开支过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上的不完善。因此,控制诉讼成本以提高诉讼效益便应以进一步完善网络法制法规、健全相关的诉讼制度作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其造成诉讼困境的因素,进而在与现行法规协调统一的基础上,构建合理化的网络诉讼体系。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网络纠纷集中的焦点问题完善立法

法律的难题之根本就是立法的缺失,因为立法工作者是根据世界变化制定法律,世界总在快速地变化着,这就是法律永远的滞后性。然而法律就是限制权力、规范权力,保证权力的存在可以正确有效地服务于权利,保障权利人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必须是一个在法治限定中有效集中社会资源并进行合理配置,以保证资源合理利用的情况下改善社会公共福利的系统[42]。这是不可改变的重要地位。现阶段我们还不能无死角地建立网络法制,因此就要逐项仔细地前进,哪个方面出现了集中的纠纷就集中关注立法,在网络世界里也区分出民法刑法交易安全法等等,一步一步地解决这个空缺,以减少网络纠纷诉讼的制度成本和时间成本。

2.创设针对网络诉讼的小额诉讼程序或是网络诉讼

现代社会中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微型经 济纠纷”已经成为中突主体的普遍需要。作为一种能够经济便捷地解决“微型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小额诉讼程序在不少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均有设置。比如,依照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草案第6编关于小额诉讼特则的规定,凡诉讼价额在3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可在简易法院一次开庭审理并于当天作出判决。而且,小额诉讼既不准反诉,也不准上诉[43]。在借鉴小额诉讼的同时我们可以大胆的尝试开设网络在线庭审机制,这样可以避免管辖纠纷,大大减少网络纠纷诉讼的时间成本。

3.结合“最低限度原则”发展“原就被原则”管辖权(www.xing528.com)

“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又称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又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而且所提权利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 (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这种联系原则打破了传统法律的不灵活之处,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网络诉讼管辖成本。但是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行使的本质是域外管辖权,若不加限制,可能会造成“域外管辖权”的过分扩张,造成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44]。这时可以联系起我国管辖权的基础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判断是否达到了最低限度联系,以确定本法院或是其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这样可以避免造成双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尴尬境地,以减少网络纠纷诉讼的时间成本。

4.扩大当事人搜集证据的手段,引入电子证据合法性

电子证据即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和计算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比如,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都被储存于计算机中的相应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电子证据。然而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和篡改,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更因为电子证据因人为原因或环境和技术原因容易出现差错,故能否成为一种证据在法律界颇有争议[45]。然而在现在的网络纠纷案件中,传统的九大证据种类已经无法满足其多变性和虚拟性了,即使是电子证据,也有他的不足和危险之处,我们只能从技术方面加以完善。网络行为发生及其过程表现为一系列电子数据的流动,这些电子数据最后表现为文、图、声而显示在特定或不特定的电脑终端,从而使得人们的网络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内涵。针对网络上的电子文件具有不稳定性、可删改性、易灭失或易篡改性,网络诉讼调查机关可以引进电子证据的固化、调取、认定等一系列技术。同时为防止电子证据灭失或篡改,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并且去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人民法院可以利用职权进行法庭勘验以进一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进一步减少网络纠纷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5.结合实际情况设计网络纠纷诉讼费

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进行诉讼须预先交纳诉讼费用,这对寻常求助者显然是一大负担,若因为无能力支付诉讼费用,其正当权利就无法实现。诉讼费用负担造成诉讼权之保障因个人经济能力及社会地位而异,显然与法律追求平等及公平正义之目的有违。《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修订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更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院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是因法院经费主要靠诉讼收入弥补,法院同诉讼费用征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影响了诉讼费用缓、减、免在司法实践中的施行。但是网络纠纷诉讼不同,它可以在实施在线司法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的阶段大大缩小当事人的经费负担,大大减小了当事人由经济引起的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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