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多面发展必然导致网络主体的增多和网络行为的频繁多样,而网络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特点决定了网络纠纷在许多方面和传统纠纷存在不同。在法律性质上,网络纠纷存在争议法律关系多样性[36]、争议主体非实名性和多元性、网络法律规范无法全面覆盖、取证技术难等特性,这些特性影响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
1.网络纠纷诉讼的经济成本巨大
网络纠纷的无地域性和无差别人群性增加了诉讼的司法成本。司法经济成本又包括司法机关付出的和当事人付出的成本。司法机关的运行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源是指因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而消耗的国家用于诉讼业务的财政预算。网络的无地域性大大增加了送达、管辖转移、开庭审理等环节的开销。限于现行的财政体制,国家在司法成本的投入方面本就是“投人不足”[37],而在网络司法成本问题的投入上更是无人问津。想要节约和控制网络诉讼的司法经济成本不仅要加大投入,另一方面也要研究在有限投入条件下,从制度到具体环节上的设计,让国家对司法的有限投入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个人的司法经济成本是指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本身耗费的费用,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而支出的费用;收集证据、赴外地开庭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餐饮费等等开支;由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及有关的财产因被查封、 扣押、冻结或用于提供担保而不能有效地投入生产、经营和正常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网络诉讼案件中,收集证据、赴外地开庭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餐饮费等等开支尤其之多。
网络纠纷的法律多样性和复杂性增加了诉讼的执法成本。法律产生法效应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制度与国家机关,法治的执法成本就是指为了法律的正常执行而必须支付的成本。网络法制这一领域可算是久未开垦,所有的执法方法在其中均没有设置,既没有网络在线保安也没有网络执法人员,一时间想要树立起执法守法标杆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2.网络纠纷诉讼的时间成本不稳定
网络纠纷的主体虚拟性和异域性拉长了诉讼周期。诉讼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执行的时间,确定管辖权、送达、取证、庭审、判决、执行已经是一个不短的时间周期了,然而网络纠纷诉讼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运行难题,又使之耗费了更长的时间周期,甚至可能中断运行。首先是管辖的确定,由于网络纠纷的异地性甚至是国际性,会牵扯到国际管辖问题,管辖争议法院沟通解决争议就需要一定的时间了。其次是传单送达,确定管辖法院就要给当事人发传单,由于网络纠纷大多是异地的情况,所以送达周期也会适当拖长,并且还有可能产生长距离送达丢失的情况,相当复杂又不可控制。说到异地送达就想到了异地开庭,这对当事人无疑是一种时间上的巨大消耗,国内还好,如果是国际交易纠纷就更为难以到达了,更何况还有语言障碍,期间所消耗的路途时间,寻找翻译的时间肯定会大大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再者,关于法院和当事人的取证也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虚拟所以可能要用比平时更长的时间去搜集和排查证据适用。这些全部拖长了诉讼周期,容易导致审判的准确度失常。长时间消耗当事人的时间也很可能打击诉讼积极性,造成心理负担,从而放弃诉讼。这无疑是对法治社会的一个重大打击。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时间成本还可以转化为经济成本。都说“时间就是金钱”,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里,一分钟可以决定一份业务、一个决策,甚至一个人生。莎士比亚曾经说过:放弃时间的人,时间就会放弃他。在这网络发达社会里,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发展得越来越快,如何充分的利用有限的时间,创造最大的利益,成为了每个经济主体最关心的问题[38]。所以解决纠纷固然重要,但如果为此耗费过于巨大的时间成本,以至于超出了预期希望获得的收益,那这样的诉讼就是没有效率的,是急需改善的。(www.xing528.com)
3.网络纠纷诉讼的机会成本风险高
经济学上有一条“铁律”就是理性的人们总是选择或可以选择到机会成本低于其他选择的选择。但是由于并没有一个完整的社会或者法律规范去限制判断网络行为的标准。所以出现了纠纷无法评估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作用的机会高低,无法确定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相比谁的成本较低;就算确定要由法律来调整的问题,也无法选择用什么法律来调整,在同一个法律规范调整某一社会关系时,也无法确定用什么手段来调整可以让法律实施起来成本更低、效益更好。这样大的机会成本会带给当事人更大的烦恼。因为根本没有优选的根据标准。机会成本理论通过对为了选择而放弃的利益进行评价,彰显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和侠侣利用利用的意义,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化提供了可操作性的理论依据。但是网络纠纷的种种不确定性恰恰加大了这种依据确立的难度,所以网络纠纷的诉讼进程要想谨慎地选择方法顺利进行就必须克服这一机会成本难关。
4.网络纠纷诉讼的制度成本巨大
网络纠纷的新兴性和涉及广泛性大大增加了制度成本。立法是法治运行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法制完备的情况下才有法治可言。但是立法本身不仅需要立法机关的努力,还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财富。有学者曾专门以《产品质量法》为例,介绍了立法的成本:该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四年五个月,在整个过程中,人大系统的花费约为1亿元,出自政府部门的投入则在2亿元以上[39],总立法费用累计起来不啻于一个天文数字[40]。现在网络上、新闻上铺天盖地的都是各种网络纠纷的消息,想要在网络这个平行世界里建立一套法律无异于要经历从五百年前刚刚开始有法律这一说开始到现在这样的完善程度的历程,这何止是一个天文数字可以概括的。导致我国网络纠纷的诉讼成本高的主要基础原因是因为网络制度的缺失,想要弥补这一缺失却是个耗时耗金的大工程。
网络的虚拟性还渐渐弱化了人们的社会道德感和责任感,这种人文精神缺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交流的难题。诉讼活动终究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解决,缺少了交际能力的人们只会越来越沉溺于虚拟的世界中,现实的法律和制度只会变得越来越遥远。“我们除了迎接资讯时代的来临之外,更要有非技术能力去理解、诠释,甚至赋予资讯时代以人文意义,否则资讯科技和咨询最终将变成独立于人之外的异己独立的力量,来主宰支配人,从而成为人们苦难的根源。”[41]
5.网络纠纷诉讼的心理成本沉重
网络纠纷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上的大量支出加重了心理成本的负担。躯体能感受到的压力都是有形的,我们能够清楚地知道这样的压力的来源、大小和逃避的方式。而面对心理压力,就没有这么简单,心理压力经常给人铺天盖地的感觉,让人无处遁形。心理的压力有一部分是由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生活事件引起的。归根到底,它们对人的影响,有着非常明显的效果,甚至会让人变得寝食难安。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结果的期待就是一件典型的未完成事件,不知道结果的焦虑与诉讼过程中金钱与时间的支出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压力,一直焦躁、强迫,甚至洁癖的轻微显现。拖延的时间越久,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就会越严重,而网络纠纷的案件时有长达几年之久的审判期间,实在是让人绝望。首先预交诉讼费用这本身就是对当事人的一大心理负担,因为无能力支付诉讼费用,其正当权利就无法实现,就算可以支付,也会在心里不停地纠结这不可逆的支出是否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其次就是胜负的不可预见性带给当事人心理的压力与自我否认,还有诉讼周期的长短也极度影响了当事人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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