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即使诉讼的基本精神和目的是公平正义,也依然是以一定的价值和效益为其存在的基础和衡量其效用的标准[29],所以其成本的概念和分析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直接制约诉讼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仍然存在于诉讼活动本身,分为正面成本和负面成本。
正面成本即合理成本,合理的诉讼成本是取得理想的诉讼效益的必要条件。作为反映诉讼成本与衡量诉讼收益的综合价值尺度,诉讼效益的大小直接取决于诉讼成本的高低,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诉讼中投入的成本越低,诉讼的效益也就越大。在诉讼过程中应尽可能合理地利用诉讼手段,尽量减少那些无谓的诉讼投入(指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要素的无谓消耗),将诉讼成本科学地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30]否则,便不可能取得理想的诉讼效益,也不可能达到所有诉讼主体共同的行为目标。
负面成本即不合理成本,不合理的诉讼成本会直接影响到诉讼手段可利用性的充分发挥,进而对整个社会的权利保障机制的形成与运行有明显的消极制约作用。任何一个具有健全理智的人在考虑是否提起诉讼时,都会对这一诉讼所要耗费的成本以及能给自已带来的收益分别作出预测,并对二者加以权衡比较。通常是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冲突主体是不愿用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无论学历高低,之所以产生回避审判的倾向,并不是一般群众不喜欢明确分清是非的诉讼而愿意互谅互让地妥协解决。回避审判的现象根源于程序的繁琐和花钱费时等审判制度本身的缺陷。”[31]
2.诉讼成本的构成
(1)经济成本。这里的经济成本主要单纯指会计成本,包括投入的资本、人员等显性成本。比如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因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而支出的费用;当事人为进行诉讼活动而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如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因收集证据、赴外地开庭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在诉讼中,由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及有关的财产因被查封、扣押、冻结或用于提供担保而不能有效地投入生产、经营和正常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审判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审判设备的添置、保养费用以及审判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等等。(www.xing528.com)
(2)时间成本。即货币时间价值。诉讼的时间成本是指为达成特定协议所需付出的时间流失或在等待时间内造成的其他代价。主要包括当事人和法律统治阶层因参加诉讼活动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由于法院可以申请延长诉讼周期,再加上当事人可以无休止地申诉,因此当事人在案件上的时间花费是惊人的。一个简单的民商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拖上几年,甚至十几年也是不足为奇的。[32]在“时间就是金钱”观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拖长诉讼周期绝对是贻害无穷的。
(3)机会成本。机会成本,用曼昆的话说,就是从事某种选择所必须放弃的最有价值的其他选择[33],实际上是一种选择理论。在法治进程中要谨慎评估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凡能由运行成本更低的其他社会规范加以调整和处理的,就不必用法律方式去调整和处理它。在确定要由法律来调整的问题,也要选择用什么法律来调整,在同一个法律规范调整某一社会关系时,也会面临用什么手段来调整可以让法律实施起来成本更低、效益更好。在诉讼过程中想要顺利进行就必须为这种选择付出机会成本。
(4)制度成本。制度成本即交易成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每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是耗费巨大的,还要不停地维护和识时而变,其中包括道德制度、法律制度等等。法治的交易成本包括:一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选择法律及法律手段时的耗费,即信息成本[34];二是为了使当事人发生纠纷之后有理可循、有据可依而构造的法律规范规章,即立法成本;还有当事人依法进行权利交换时所遇到的执行和监督成本和当事人在交易中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救济所需的成本。
(5)心理成本。心理成本是指诉讼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耗和压力。对当事人来说,“对簿公堂”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首先经济的先付支出就为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生活压力,造成一种心理疑虑,其次由于当事人往往会存在预先期待值,但司法审判的结果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的不稳定性会渐渐逐步地偏离期待路线,如果没有妥善解决纠纷,还会致使人际关系陌生化、敌对化,进而使当事人产生心理上焦灼感、忧虑感,情绪上的剧烈波动、心里紧张、精神上压力增大等等成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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