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也愈演愈烈,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部分针对公民个人的网络谣言可能直接构成网络权利冲突。网络谣言不仅对网络公信力产生沉重打击,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而且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虽然网络谣言并不都属于网络权利冲突的研究范畴,但由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是一项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很多的应对策略具有共同性和联系性,因此,在本节中,我们将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则做整体性的讨论。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可规范网络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日趋成为时代的主流媒体,也为谣言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攻击,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虚构和捏造。网络谣言可谓对网络公信力产生毁灭性打击,同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净化网络环境,建立一个治理网络谣言长期有效的法律机制,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www.xing528.com)
我国现存的法律机制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存在惩治造谣者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现有诉讼制度不利于受害者维权、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现行法律规范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法》第103条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规定“诽谤罪”,第221条规定“侵犯商誉罪”和第291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41]不难看出,在对造谣者惩治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对于惩治对象、惩治行为和惩治方法方面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从近年来发生的网络谣言事件来看,政府在辟谣方面动作迟缓,网络运营商在巨大利润面前更多的是不作为,造谣者的社会危害性与受到的惩治程度不对等问题,法律均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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