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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服务的法律困境及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及网络遗嘱的司法案件中,因网络遗嘱而获得遗产倾向性分割的当事人通常会强调网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进而主张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被网络遗嘱剥夺或部分剥夺财产继承权的利害关系人则倾向于否定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

网络遗嘱服务的法律困境及解决机制

1.效力认知困境

遗嘱行为从现实世界到网络世界的“场域”转化,导致了在原有法律实践中沿用“惯习”的社会主体对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产生了认知困境。“场域(Field)”和“惯习(Habitus)”都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外部行动者在社会空间中所占据的位置被称之为“场域”,它是存在于各种社会位置之间的一个客观关系系统。[35]而“惯习”则是存在于场域内行动者头脑中的“性情倾向系统”,它由行动者以往的实践塑造,同时暗示着人们在之后的社会交往中怎样思考以及如何选择。[36]如果客观场域已经发生变化,而行动者仍然以固有“惯习”为指导做出行为选择,则可能导致行为结果的偏差。在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上,上述认知困境在不同主体身上均有体现:

(1)部分网络遗嘱用户将自身对网络遗嘱的效力期待等同于其法律效力。如前所述,一个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当事人以遗嘱方式处理去世后相关事务的意思表示;所立遗嘱真实地反映了立遗嘱人的上述意志;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部分网络遗嘱用户在使用该服务的时候,确实有通过这一方式处理去世后相关事务的意愿,也希望这一意愿能够成为现实。但其错误将现实社会特别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形成的“惯习”带入到网络环境下,认为只要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达到自己希望的法律效果,忽略了遗嘱效力成立的另外两个要件,而这种意思表示自身并不能引起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产生。

(2)网络遗嘱服务商对自身服务的法律性质认识或表述不清。网络遗嘱服务商无疑对自身提供服务的技术性质非常明确,但对当事人保存的遗嘱和其他信息本身的法律效力如何,网络遗嘱服务商并未形成清晰的认识,也未做出清晰的表达。出于市场宣传效果和便于用户理解、接受的考虑,网络遗嘱服务商采用了“人生黑匣子”等比喻手法来表述网站服务。虽然有相关网站在其“遗嘱备份”目录下注明了“这里不是以文字形式直接立遗嘱,而是把您的遗嘱和重要的文件以扫描或者拍照的形式上传,给它们做个备份”[37],但仍然未说明上述备份的法律性质。单独的网络备份文件不能成为有效遗嘱,只能在遗嘱原件存在的前提下,作为辅助证据从一方面佐证原件的真实性。上述认识和表述不清,原因在于网络遗嘱服务商将技术场域和商业场域的惯习直接带入到了法律场域,引起了效力认识上的混淆。

(3)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网络遗嘱的效力认知有明显的利益导向性。网络遗嘱的效力认知困境也表现在通过网站通知而知悉网络遗嘱存在的当事人之中。当事人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非基于法律立场来主张网络遗嘱的效力。在涉及网络遗嘱的司法案件中,因网络遗嘱而获得遗产倾向性分割的当事人通常会强调网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进而主张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被网络遗嘱剥夺或部分剥夺财产继承权的利害关系人则倾向于否定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38]其中除存在对遗嘱效力要件的认识误区外,不难看出利益得失也是导致对网络遗嘱效力做出不同理解的重要原因。(www.xing528.com)

2.技术性角色困境

现有的网络遗嘱提供的是信息存储和传递等技术性服务,其技术性ISP的特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对其服务器上保存的信息内容做实质性的审查。因而,网络服务商不能对网络遗嘱的用户进行身份审查,也不可能对网络遗嘱是否真实地反映了遗嘱设立人的自主意志提供担保或证明。上述技术性特点不予改变,即使法律规范正式认可网络环境下保存遗嘱形式的合法性,网络遗嘱也会因其实质性要件的瑕疵而不能获得继承法上的遗嘱效力。走出这一困境,有赖于提供网络遗嘱服务的ISP在技术定位上由单纯的技术性ISP向提供内容的ISP转化,形成能提供内容和技术双重服务的新型网络遗嘱。

3.法律权威性困境

传统的自书遗嘱基于书写人明显的人身性特征获得真实性保证和效力基础;代书遗嘱和见证遗嘱虽不一定具备遗嘱设立人的人身性特征,但经非利害相关的代书人和见证人的人身信誉担保,获得了真实性保障,进而被法律规范认可为有效遗嘱。网络遗嘱是以一系列0和1组成的代码形态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它不具备自书遗嘱的人身性特征,同时也没有代书遗嘱和见证遗嘱中见证人的人身信誉担保,因而它必须寻求类似于公证遗嘱的公共权威性基础,才有可能为自身的有效性找到法律基础。上述公共权威应当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为网络遗嘱提供合法性支持:(1)有足够的法律资源足以判断网络遗嘱设立人是否具备订立遗嘱的主体资格;(2)独立于网络服务商和用户,因而能够独立判断该遗嘱设立人在网络遗嘱中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自愿;(3)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足以使其他社会主体信任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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