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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实际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私法领域的问题,所以本章着重讨论私法角度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接下来,将以支付宝为例深入探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个环节所处的法律地位。图8-6网络第三方支付流程首先,支付宝集团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支付宝扮演的是一个受托人的角色,这就是支付宝集团的法律地位。

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实为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分为自动取得的地位与主动取得的地位。因此,我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即指其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它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而要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则需要从两方面下手分析:一个是从私法层面上,另一个是从公法的层面上。而在实际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私法领域的问题,所以本章着重讨论私法角度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1.从私法角度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的界定即是对其法律性质的延伸。刚刚我亦讨论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属于非金融机构。那么,从私法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是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接下来,将以支付宝为例深入探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个环节所处的法律地位。如图8-6展示了支付宝的交易流程,在这一个支付环节当中存在支付宝、商户、客户、还有一方没有显示出来的交易银行这几方的当事人。鉴于私法关系的复杂性,将分别从三方面来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处的法律地位。

图8-6 网络第三方支付流程

首先,支付宝集团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支付宝扮演的是一个受托人的角色,这就是支付宝集团的法律地位。这些年,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这种省时又便捷的方式购物。它的流程很简单,客户在网上选定自己心仪的货物,之后登录网上银行付款到支付宝,若支付宝的余额足够支付得起你所选的货物,也可以直接使用余额。但这笔款项并非直接打入商户的账户,而是保存在支付宝上,直到货物送到客户手中无误,客户确认收货,支付宝才会把款项打入商户的账户中,这样才算做交易完成。有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替交易双方保管资金,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其与交易双方建立的是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虽然支付宝起着一个暂时保管财物的作用,但客户之所以放心把钱暂时交给它保管肯定是出于对支付宝的信任。无论支撑着这股信任的力量从何而起,都不影响这个事实:支付宝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这就是支付宝集团受托人身份的证明。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的设立应当是特定主体之间以合法有效方式实施的行为为前提的。《信托法》第八条第三款对信托成立的时间也做了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虽然在此过程中,客户与支付宝集团之间不存在纸质合同的签订问题,但用户在支付宝账户的注册过程中,被提醒阅读服务协议,只有用户同意才能进行下一项,所以客户与支付宝集团之间是签订的电子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设立信托合同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不能否认,电子合同确实存在设立格式合同的嫌疑,但笔者刚刚提到过,客户在签订电子合同之前会被支付宝集团提醒认真浏览合同,甚至在重要部分加黑显示,这是尊重并实行真实自愿原则的体现,因此,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也就是说,客户同意这个协议就意味着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信托合同,信托关系成立。那么,这也确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即受托人。既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受托人,那么,它就需要履行受托人的义务。前面提到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现在既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就会清楚它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更好地规范它,具体的细则会在法律完善中详细说明。在此作为一个受托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应做到的最基本的就是诚实守信,它必须依托双方的约定,妥善管理这笔资金,而不是利用大量的沉淀资金赚取不正当利益且由此侵害消费者权益。(www.xing528.com)

其次,传统民法理论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商户签订的“代支代收”协议是一种民法上的保管合同,笔者不十分同意这一点,而是认为支付宝集团与商户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其所处的位置是一个代理人,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之前也讨论过,属于信托关系,若双方都是委托代理则构成了双方代理,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支付宝与商户之间才是委托代理。同时我们从上文中可以得知,当客户确认收货时,支付宝即把款项打入商户的账户内,也就是说,商户授权支付宝代为收取货款。我们知道若想在支付宝上进行交易,则商户需要成为支付宝用户并通过身份验证,也就是说,商户接受了支付宝的用户协议。那么,他们之间就是一种内容为接受网络支付服务的合同关系。[26]另一方面,在支付宝的服务协议中可以看到:“支付宝中介服务,即本公司接受您的委托向您提供的有关买卖交易的代收或代付款项的中介服务。其中包含代收,即本公司代为收取第三方向您支付的各类款项。为免疑义,代收具体是指在符合本公司规定或产品规则的情况下,自您根据本协议委托本公司将您银行卡或支付宝卡内的资金充值到您的支付宝账户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第三方向您支付的款项之时起至根据您的指令将该等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实际划付到您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之时止(含本第(二)条之1项3规定的提现)的整个过程(但不包括本第(二)条之1项B(a)所述情形)。”服务协议中特别标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交易双方使用支付宝中介服务,即认可买方点击确认收货后,本公司即有权将买家已支付的款项代为支付给卖家。本公司代付后,非经法律程序或者非依本协议之约定,该支付是不可逆转的。”[27]所以,我认为商户与支付宝集团是委托代理关系。在这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理所应当处在一个代理人的位置。委托人允许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的行为决定委托人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代理人实施行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但委托人需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实质就是委托合同关系,这就是他们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由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商户来说就是代理人,商户是委托其暂管财务,这就无可避免地联系到前面提到的资金沉淀的问题。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财务,就应当尽到代理人的义务,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暗中利用这笔资金收获不正当利益,这不仅侵犯了商户的权益,也是对其自身代理人身份的滥用,现在我们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在此种关系下的法律地位,也能更好地为立法改善提供建议。

最后,支付宝集团与银行存在着合作和竞争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所以对于银行来说,它既是一个竞争者,也是一个合作人。而从长远的角度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还是合作大于竞争的。一方面,因为银行是目前金融体系无可置疑的主角,没有哪个机构可以真正同银行竞争,即使从支付市场的份额来看,第三方支付对银行的影响也有限。银行的核心盈利仍来源于存贷款利差收入,虽然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这些方面对银行会有一定挑战,但这不只是支付企业的问题,而是金融脱媒和民间金融发展的结果。[28]另一方面,在跨行支付和支付安全等方面,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之间存在较好的合作前景,双方可以充分合作。再就是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把发展重心放在实体消费,未对网上在线交易和居民服务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也是第三方企业着重创新的领域。两者未来若能扩大彼此的合作领域,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满足消费者需求方面多多增强彼此间的联系,那么两方必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共赢。但在此期间,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明确自身所处地位的重要性,加强监管,不让不法分子利用其中漏洞进行洗黑钱和信用卡套现,以免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

2.从公法角度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要想从公法角度分析法律地位,就要先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国家为了调整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制定了相关的监管法规,由央行作为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种基于监管而存在的法律关系应包含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29]由此可知,央行是行政的主体,行使行政监督职权,那么相应地,第三方支付平台则是行政相对人,是被经济监督的一方。所以,在公法的层面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处于被监管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行政主体或是说央行之间存在着管理与监督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法层面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就是被进行经济监督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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