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之前,要先清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和它的法律性质,只有弄清楚了这两点,才能更好地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
首先,确定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是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的先决条件。我们可以从支付宝的服务协议中看到:“(一)支付宝服务(以下简称为本服务):指本条(二)所列的代收或代付款项、认证、查询和购结汇等服务,及您实际使用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接受您的委托为您不时提供的服务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浏览完整个协议可以发现,支付宝把自身定义为一个中介服务:“支付宝中介服务,亦称‘支付宝担保交易’,即‘本公司接受您的委托向您提供的有关买卖交易的代收或代付款项的中介服务’”。除了支付宝,我在浏览其他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时看到它们也都将自己排除在金融机构行列之外,但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所履行的职能已大大超越中介服务,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越来越像网络银行的方向靠拢。特别是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用户可以直接通过支付宝把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通过余额宝来获得收益,在需要资金的时候还能够随时通过支付宝账户在线消费或者提现取出,更令人津津乐道的是它的收益也比银行同期的活期利率高,这种类似于银行活期存款模式的理财方式显然要更方便一些。所以在短短十个月的时间内,就给银行业务带来了极大冲击。(www.xing528.com)
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
类似于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明确把自己定位在电子商务支付领域,并且在电子合同中处处给用户透露它与银行的不同。在交易运作过程中,它又是作为第三方存在并帮助客户与商户交易,为用户提供一定的保障。另一方面,从支付宝集团与各大银行的合作内容来看,它把自己与银行是明确区分开来的。另外,从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和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这两个条款中,我们更能明确支付宝的法律性质。除此之外,由国外的发展历程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并未列入到金融机构当中。比如在国外非常流行的Paypal,就是作为客户资金的代理人和看管者的,而它的执照也并非金融执照,美国的州发给Paypal的只是货币转让业务的执照。所以最合理的认定应是非金融机构。但现在出现的余额宝却并不能这么一概而论,下文中笔者会单独来谈余额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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