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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权利冲突:演化与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现有规则可以确立管辖的那部分网络团购纠纷,大可不必重新设计管辖权。因此,人民法院的“便利审理”应当考虑这两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管辖权的设计。例如,网络团购网站经常在自己的网站法律声明中要求所有法律争议由本网站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团购权利冲突:演化与解决机制

网络团购纠纷的多样性和技术性特征决定了其司法管辖权的设计不能一味追求简单划一。在立法意义上,网络团购纠纷的司法管辖设计面临着一个特殊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设计不能完全满足网络团购纠纷的司法管辖需要;另一方面,我国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权利纠纷的立法刚刚起步,基本上采取的是针对现实中高发性权利争议分别确立规则的方式,尚未形成对网络权利争议系统性的法律规则体系。除《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外,在司法管辖意义上可资借鉴的相关立法资源仅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16]、网络计算机域名纠纷的管辖规定[17]和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18]。可见,对网络团购纠纷而言,传统管辖规则未及时跟进,已有网络权利争议管辖规则尚未覆盖,从而形成了管辖意义上的规则空白,亟需填补。笔者认为,网络团购纠纷司法管辖权的构建,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价值原则:

1.与现有相关纠纷管辖规范的内在协调

一国的法律体系应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作为民事诉讼组成部分,网络团购纠纷管辖权设计,应当与现有的民事案件管辖规则以及已有的网络权利争议管辖规则保持内在的统一。首先,讨论任何一种新型权利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都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而应当争取在追加最少成本的前提下,实现该类纠纷的全面有效管辖。充分利用现有规范资源就是避免过度成本追加的有效途径。对现有规则可以确立管辖的那部分网络团购纠纷,大可不必重新设计管辖权。其次,我国对于各种网络纠纷的管辖立法,均处于起步阶段,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会对网络权利争议的案件管辖进行统一规制。网络团购纠纷的管辖权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已有的网络权利冲突管辖规则并尽可能地与其保持一致,有助于未来更顺畅地纳入到统一的管辖规范中去,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管辖的前后统一和衔接。

2.案件的全面覆盖与法院间的均衡分布(www.xing528.com)

网络团购纠纷司法管辖权的设计应当能够覆盖上述全部网络团购案件,即任何一个应有我国行使管辖权的网络团购案件都能够被划归到某一个或尽可能少的若干个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不应当有所遗漏。在案件全面覆盖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案件在各法院分布的相对均衡性。虽然网络案件因网络普及程度不同等原因会呈现出地域上的不均衡分布,但在管辖权设计上应当力求正常的反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纠正这种不均衡,而不能人为制造或加剧这种不均衡。例如,如果不加区分地坚持网络团购中的合同纠纷均采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则很可能造成知名团购网站所在地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大量网络团购案件,而其他与案件有实质性关联的法院——比如大部分团购买家住所地集中的地区法院——却没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3.便利性

网络团购案件管辖权的设计还应当遵循“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从“便于法院审理”的角度来言,应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其一,人民法院辖区与案件的实质关联性,即辖区内的社会秩序、民众生活、辖区内法律主体的现实利益是否与案件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其二,调查取证的便利性。调查取证的便利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资源的节约或浪费。因此,人民法院的“便利审理”应当考虑这两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管辖权的设计。就“便利当事人诉讼”而言,也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考虑当事人应诉的便利性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刑事诉讼法采取的强制管辖的方式不同,网络团购纠纷作为民事争议除法定管辖以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约定管辖,但由于网络团购纠纷中,往往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地位优劣不平衡。例如,网络团购网站经常在自己的网站法律声明中要求所有法律争议由本网站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法律不加限制地承认这种方式的管辖权约定,则可能造成对数量庞大的买方群体的诉讼利益的潜在伤害。因此,法律应当对约定管辖做出一定的限制,在确保双方当事人便利性的同时,倾向性保护具有天然劣势的一方当事人诉讼利益。其二,考虑是否便利于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由于网络团购纠纷具有上文所述的多样性、复杂性特征,相关纠纷往往会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如在买方起诉团购网站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往往会追加商品卖家为第三人[19]。如果管辖权设计不合理,会给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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