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是指消费者通过组织形成批量购买,从而从销售者处获得更优惠价格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网络团购是指借助互联网和相关网络技术开展的团购交易。从概念来看,网络团购似乎仅仅是将团购活动搬到了互联网上,然而互联网技术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支付方式的介入,使得网络团购实际上已经将一般团购的各个交易环节深度分解,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了更为多样性的经营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因而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并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纠纷,而是表现出类型化、技术化的特点,必须在对这些特征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展开相关纠纷的司法管辖讨论。
1.争议法律关系的多样性
团购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网络团购又进一步将上述买卖合同的缔约和履行过程细度分解,在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主买卖合同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从属性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1)合同争议:涉及卖家与网络团购平台或其他专业团购组织者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合同;买家与网络团购平台或组织者之间达成的服务合同。在网络组织型团购中,货物一般通过物流公司交到买家手中,因此还存在买家(或卖家)与物流企业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在采用网络支付的团购交易中,还涉及买家、网络支付平台、网络团购平台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所有这些合同关系中的任何一个缔约或履约过程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团购不能达成或者交易目的不能完全达成,从而引发纠纷。
(2)侵权纠纷:(a)侵犯人格性权益的纠纷。在网络团购的过程中,卖家、团购网站、网络支付平台、物流公司都需要买家提供详尽的个人信息以供确认身份、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上述各方对这些信息的非法利用将给买家造成直接和潜在的损害,引发侵权纠纷。[12]在有网络团购平台参与的团购中,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网络团购平台是否对注册卖家资质及其商品负有审查义务,因此可能出现因团购商品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商标权而引发侵权纠纷。[13](b)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以商品或服务为标的的网络团购中,买方即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由于网络团购的价格低廉、主体匿名、交易环节分割等特点,侵犯消费者权益成为团购交易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广受论者关注的主要涉及商家不实宣传[14]、售后服务无保障、退货退款困难、绑定消费等[15]。(www.xing528.com)
2.纠纷主体多元且数量庞大
一方面,网络团购法律纠纷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其涉及主体的多元性。在网络团购纠纷中可能涉及的主体包括:团购商品(或服务)的买家、卖家;网络团购平台(或其他网络团购组织者)、网络支付平台运营商、物流公司;非法获取或使用买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商标权等被侵犯的第三方等。另一方面,网络团购的团购属性使得一旦纠纷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很可能涉及数量庞大的消费者群体,极易产生集团性诉讼,这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不具备的特点。
3.网络技术性因素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及司法管辖有重大影响
网络环境下的技术性因素也对网络团购的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权设计有重要影响。首先,在网络环境下,交易各参与方具有匿名性,给确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民事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如果被告方身份难以确定,则确定司法管辖法院就缺乏现实基础。其次,网络技术大大地压缩了空间距离,网络的交流和信息传输具有实时性特点。在网络技术的参与下,合同的成立地、履行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等传统的管辖联结点的确定都存在很大困难。最后,网络在使来自四面八方的主体能够便利地获得优惠的购买价格的同时,也造成了买方群体的分散性,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中,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会使散落各地的原告方支付过高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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