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使网络交易日益受到民众青睐。在众多的网络交易形式中,网络团购因其赋予了交易主体更强的议价能力、更大的优惠空间,因而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网络团购规模的不断增长,伴生了相关法律纠纷的大幅增加。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研究报告,仅2012年上半年该机构相关投诉平台就接到全国电子商务投诉58613起,其中涉及网络团购的投诉占全部投诉总数的20.1%。[8]从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受案情况来看,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纠纷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仅一个基层法院的受案量就从2011年的十余起猛增至2012年的58起。[9]将网络团购这样一种依托网络技术而成长起来的新型交易方式纳入到国家司法的有效调整范畴势在必行,而实现有效纳入的前提是建构科学合理的司法管辖体系以实现对所有网络团购法律纠纷的全面管辖。
学术界对于网络团购的研究自2010年以来迅速升温,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网络团购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的探讨,部分研究涉及网络团购中各主体法律责任的设计。只有极少数文献讨论了网络团购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张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网络团购纠纷中,研究者多主张按照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建立专属管辖权。[10]其二,在涉及网络团购合同纠纷和其他侵权的案件中,遵循《民事诉讼法》和电子商务规则中确立的管辖规则,即对现有法规规定的管辖联结点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11]上述两种观点在各自讨论的范围之内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成分,但都是基于对部分网络团购——主要是由团购网站作为第三方参与组织的团购——为基础进行的探讨,因而所得出的管辖权设计方案很难全面地适用于所有网络团购引发的纠纷。(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网络团购纠纷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不适合以笼而统之的方式确立一个概括性管辖方案,而应当深入分析造成其纠纷复杂性的各项因素,进而对网络团购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并在与现行法规协调统一的基础上,构建分层次、类型化的司法管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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