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型法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网络权利冲突视为网络权利体系创新的基点与重构的基础,这与社会学界冲突论者们的观点不谋而合。
1.社会冲突
马克思(Karl Marx)和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先后阐释了社会冲突的不可避免。马克思以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争夺为基点,论证了阶级与阶级斗争的不可避免;达伦多夫则强调冲突向来就是社会系统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单纯强调社会均衡所带来的和谐与一致是一种片面性的研究模式[2]。达伦多夫是在对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确立自己的理论的。他建立起了独特的辩证冲突理论,这对强调一致、稳定、整合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是一种反思。实际上,达伦多夫的理论是最早因其主义的冲突理论。在达伦多夫看来,社会冲突实际上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辩证过程:(1)冲突是一个在社会性与结构性安排中相反力量之间产生的不可抗拒的过程;(2)冲突会被一些干扰性的结构条件所存进或阻滞;(3)在某一时间点冲突的消除,依赖于一种性的强制性结构,这一结构不可避免地会在特定条件下使得相反的力量之间发生进一步的冲突。[3]
马克思与达伦多夫的理论共同为网络权利冲突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学意义上的阐释:网络社会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必然会产生社会冲突,而网络权利冲突只是这种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与所有社会冲突一样,网络权利冲突的产生取决于网络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同时这些网络权利冲突也可以通过结构和环境性因素的调整和变化而变化或消弭。
冲突理论大师科塞(Lewis Coser)认为“冲突是在价值观、信仰以及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分配上的斗争”。[4]相对剥夺——即人们对未来的期望超过了实现这些期望的条件——是导致冲突的根源。同时又精辟地指出,社会中的冲突不应简单地被视为社会的反常与病态,无论群体间的冲突还是群体内部冲突都实际上有促进群体的凝聚与整合的作用,具备促进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平衡和整合”的“正功能”。因此,不能仅因为网络权利冲突给现实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就简单的对相关网络活动进行压制甚至封杀,而应该将网络权利冲突视为法律权利向虚拟社会推进的契机。如果引导和规制得当,上述两类网络权利冲突均可成为法制发展和权利演进的新起点。(www.xing528.com)
2.社会权力多元
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其《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提出的微观权力(规训权力)理论为我们跳出现有的理论惯习,重新审视和解读社会权力的本质,以及寻求主体自由的根本性解决之道提供了全新的思维进路。福柯认为,权力并不源于某个中心,权力是多元的,来自于各个地方。虽然他因完全无视现实意义上国家权力在多元权力中的特殊的地位和主导作用而走上了另一个极端,但他也确实敏锐地发现了国家权力理论之外,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微观权力。[5]
福柯指出,传统的权力理论常常把权力问题简化为统治权的问题(什么是统治?统治是怎样构成的?什么样的服从的契约把个人绑在统治上面?),即把权力的本质看成是一种司法机制。在福柯看来,传统的权力观没有很好地把握权力的核心问题,没有真正说明权力的本质是什么。权力的本质不在于谁掌握了权力,而在于权力是如何运作的。以往宏观视角的权力分析过于狭窄,现实的权力是具体的、微观的。“司法——论述性的权力”模式,是以通过界定权力的范围与产生的基础的方式,为权力的产生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这样的分析模式是以一种二分的划分为基础的,即合法与非法的模式。而福柯所认为的微观权力并不要提供一个“权力如何获得合法性”的“司法——论述性的权力”模式,而是要问“权力是如何运作的”。
福柯的权力多元理论为我们网络权利冲突的制度框架设计提供了以下理论基础:(1)网络社会的权力中心并不一定集中于传统意义上公共权力拥有者手中,很多网络行为主体都有可能凭借自身的独特优势掌握网络世界的“微观权力”,应当重视他们的角色和作用;(2)如果网络权力是多元的,那么可供用以解决网络权利冲突的规范体系也可能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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