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们根据系统论和控制理论的基本原理,将网络权利冲突的控制方式以抽象的控制器结构表达出来,以便更好地理解各层次的控制方式以及各层次内部、各层次之间的信息流动情况。但在现实控制过程中,上述控制器的各项机能必须依托可操作性的制度予以实现。这些制度包括:
1.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冲突自主协商平台
网络权利冲突的在网络环境下的自主协商解决,并不是指网络终端用户随意的、松散的协商解决,而是在经网络监管主体授权设立的专门性协商平台上,通过身份验证之后,进行自主协商形成解决方案,并将解决方案提交该平台备案的方式。这一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无组织无监督的网络自行协商有可能出现当事人现实身份的不确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可能凭借自身的网络技术优势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平等处理方案;协商缺乏规范性基础和效力监督。因此,需要在网络环境下创设专门的协商平台实现自主性权利冲突的解决。
2.ISP参与纠纷解决的调处平台
ISP参与的纠纷调处平台应当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并不涉及ISP的实质性利益的网络权利冲突中,权利冲突双方又均为特定ISP的注册用户,则可以凭借该ISP的特殊地位,建立网络ISP参与的网络权利冲突调处平台;也可以由专门的ISP开发专门性的网络权利冲突调处平台,提供免费或收费的纠纷调处服务。
3.网络身份认证制度
不论是网络环境下的自主性权利冲突协商平台,还是网络ISP参与的网络权利纠纷调处,都必须解决网络终端用户的身份认证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的调处机制中,并不一定需要确定网络用户的现实身份,但仍然需要确定参与网络权利争议解决的双方确实是产生权利争议的终端用户。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可以借助一次性认证码等方式确认双方虚拟身份。例如,要求权利冲突的双方,在产生争议的网络平台获得唯一随机的序列编码,在登录权利争议调处平台时,使用该系列码验证自身的当事人身份等。使用此类方式虽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现实身份,但可以准确锁定其虚拟身份,足以在网络环境下确定参与权利冲突解决的当事人资格。(www.xing528.com)
4.网络权利冲突处理方案的信息收集制度
要实现网络权利冲突的各种解决方案在充分积累的前提下实现向网络权利立法的转化,就必须专门设计一个网络权利冲突解决方案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平台。在网络存储技术高度发达的技术环境下,可以借助云技术等技术模式设计该平台,广泛收集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网络权利冲突解决方案,并加以综合分析,提出相对稳定的解决路径,为相关网络权利冲突立法提供信息准备。
5.外围控制器的权威纠错机制
即对错误的处理结论进行直接的修改或改变。在现实中即表现为重审、提审或二审之后的改判。它实质上是把网络权利冲突的处理结果提交到更高职权的裁判者那里,由他来把该结果与社会预期的解决目标进行比较,如果存在较大的目标差,则由他直接对该结果做出修正。这一修正将作为审判先例,在今后的相类似的权利冲突问题中影响相关各方的行为选择。也就是说,纠错机制是在直接改变当前处理结果的同时,通过影响环境中的行为因素而对后来的权利冲突解决施加影响。
6.舆论导向机制
网络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以判决的方式公布之后,将会引起社会各界对其进行评价和反应。这实质上就是将处理结果反向输入回社会,由各个社会主体将该结果与其预期的目标进行比较,形成各自不同的目标差。这些目标差通过相互博弈,最终形成一个相对一致的目标差值,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舆论,即社会整体对该权利冲突解决方案的评价。这一评价将对主体、行为、社会三项环境因素都产生影响,从而作用于此后相类似的权利冲突的解决过程,修正原有结果与目标之间的偏差。同时,舆论的导向作用会影响价值的整合过程,有可能使各项权利的排列位阶发生变动,从而为权利比较过程提供新的标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