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行为可能性空间的大小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权利是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可能性空间。它有别于自由所描述的理想空间,也不同于伦理道德所划定的应然的可能性空间,权利是法律规范划定的、人们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现实的、可以获得保障的行为可能性空间。
1.权利冲突的实质
系统法学研究者认为,权利冲突是规范行为空间主张的冲突。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冲突实际是不同行为主体,关于规范行为可能性空间主张方面的冲突。权利冲突可能产生的现实行为纠纷,是输入司法系统的主要行为信息源之一。[23]
社会控制者(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划定人们的行为可能性空间。但立法并非完美无缺,而社会关系又纷繁复杂。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法律规范体系对行为可能性空间的划分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我们可以把权利冲突视为:在一定的行为可能性空间之内,两种合理且合法的权利系统共存,同时占据或试图占据某一特定的行为可能性空间,从而在两个系统重合的部分(图3-6、图3-7、图3-8中的阴影部分)产生的矛盾与不和谐状态。
2.权利冲突的成因
从系统论视角出发,权利冲突的理论成因包括:
(1)规范空间缺陷。由于理性、社会和历史的局限性,以及人类行为的丰富、可变和不确定,凸显出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的有限、将死和固化,法律语言表达的奇异性、模糊性等因素,法律规范空间可能出现空缺、模糊、交叉和重叠。
(2)规范空间认知不确定。法律规范空间内部冲突或空间不确定可能造成行为主体的认知不确定。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的认知不确定,可能造成现实行为空间的冲突,引起法律行为纠纷。
(3)规范空间认知冲突。即便一个清晰、确定、非冲突的规范空间,也会由于行为主体确定性的认知模式、理解能力、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差异,引发规范行为空间的认知冲突。两个以上行为主体之间的规范空间认知冲突,可能赞成现实行为空间的冲突,引起法律行为纠纷。[24](www.xing528.com)
基于前文所述,造成权利冲突的具体原因,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现有法律对A、B两项权利的行使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立法时未加以协调或其它原因而导致在实践领域中,两种权利的行使产生了现实的冲突(图3-6)。
(2)现有法律虽规定了A、B两项权利的合法性,但并未对其具体的行使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即在C空间的边界问题上,存在法律空缺,致使A、B两项权利行使过程中,就其各自对C行为空间的占有权产生了争议,引发权利冲突(图3-7)。
(3)现有法律明确确定了两种权利可支配的行为空间,两权利可支配的行为空间本来也没有叠合部分,但由于科学的发展或社会的进步,我们在两种权利之间又发现了新的权利空间。对于这一空间的归属,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个案中,享有权利的各方必然基于自利的倾向而主张将该新发现的空间纳入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支配空间。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权利冲突,即对新发现空间的争夺(图3-8)。
图3-6 立法不协调导致的权利冲突
图3-7 立法规定不明确导致的权利冲突
图3-8 权利空间再发现导致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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