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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网络演化与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实现对某权利冲突系统进行的有效控制,必须先明确我们所要控制的系统到底有怎样的结构和特性。即便从上述狭义立场出发,权利存在形态的多样性也仍然使权利冲突的层次呈现多样化。则权利冲突可以表现为上述各种权利之间,特别是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推定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不一致。笔者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关注权利冲突的研究并发表了一些浅陋的作品,也基本上以狭义权利冲突为基本理论立场。

权利冲突:网络演化与解决机制

要实现对某权利冲突系统进行的有效控制,必须先明确我们所要控制的系统到底有怎样的结构和特性。这就离不开对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基本结构的分析。根源于“权利”概念内涵的丰富性,我们对权利的冲突的理解也存在很多不同的层次:

从冲突双方的法律属性是否一致的角度:我们可以把广义的权利冲突理解为包括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公共权力与权力的冲突以及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而对权利冲突的狭义理解则限于对权利与权利冲突的探讨。

即便从上述狭义立场出发,权利存在形态的多样性也仍然使权利冲突的层次呈现多样化。从权利存在的具体样态上看,我们可以将基于人性[17]、心理[18]、利益[19]或自由[20]等的正当性诉求视为“应然权利”;将基于特定群体的长久历史事实而存在的权利称之为“习惯权利”;将权利人或司法者根据现有法律权利的规定,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权利进行法律推定以确定其合法性的权利称之为“推定权利”[21];将法律规范明确予以规定并确认保护的权利称之为“法定权利”。则权利冲突可以表现为上述各种权利之间,特别是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推定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不一致。(www.xing528.com)

上述权利的存在样态中,除没有任何现行法律规范支持的单纯应然权利之外,其他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同程度的实际存在,具有实证性基础。已有研究文献对“权利冲突”这一概念的使用呈现两极化的态势:部分学者将其作为一个含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内予以使用,即可以用来讨论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度,也可以用来讨论商标权益的实现;部分学者将其严格限定于“狭义权利冲突”的范围内予以探讨,即仅限于讨论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及其解决方案。前一种理论立场显然过于宽泛,难以将我们的讨论置于共同的论域;后一种概念立场无疑更具明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笔者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关注权利冲突的研究并发表了一些浅陋的作品,也基本上以狭义权利冲突为基本理论立场。

但随着认识的深入,特别是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网络世界形形色色独特的权利冲突案件时,笔者发现: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以及网络立法的整体性滞后等原因,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冲突更多地表现为习惯权利、推定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其规制也表现出相对于网络之外的现实世界权利冲突规制的技术化、及时性和多样化特点。因此,基于本书的研究主题需要,在权利冲突概念的界定上,笔者倾向于选择不同于上述两种理论立场的“第三条道路”,即将权利冲突界定为:实证性权利之间的冲突。这里实证性权利及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没有为法律明确规定、但在特定群体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际存在的“习惯权利”,还包括特定主体基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推定得知”的“推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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