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理论的缔造者马克思较早的关注了权利冲突。他从社会冲突即阶级斗争角度来谈权利冲突,认为权力是从原始权利的对立中产生并且在表面上凌驾于一切权利之上的力量,其根本使命是缓和权利冲突,而且权利冲突是不可调和的。[2]不难看出,马克思是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角度来分析权利冲突的,探讨的是广义权利冲突范畴内的问题。
资产阶级法学家也很早注意到权利冲突问题。英国法学家米尔恩将权利分为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和习俗权利。他认为道德权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但法定权利之间不可能相冲突,因为实在法不允许它们之间发生冲突。他的理由是,“所有的法定权利要服从于司法的界定和解释,并且由法院决定特定的法定权利,授权权利主体享有什么。”米尔恩认为,对于什么是法定权利可能会有争执,但只需“一份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司法判决,便消除了各方法定权利冲突的可能性。”[3]美国哲学家范伯格则非常鲜明地提出了法定权利的冲突概念。范伯格同米尔恩都认识到权利冲突是要求权的冲突,就是说,一个公民所拥有的合法要求权会与另一个公民所拥有的合法要求权发生冲突。[4]这两位法学家对权利的冲突的探讨,是在判例法体系的背景下进行的,我们对法定权利的理解与他们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的研究成果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1995年美国学者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终身教授卡尔·威尔曼(Karl Wellman)出版了《真正的权利》一书,集中论及了在英美法传统之下,如何通过司法方式处理以下几种权利冲突:(1)司法对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解决;(2)司法对道德权利法律权利集于一身的权利冲突的解决;(3)司法对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不同性质权利之间的“混合权利冲突” 的解决;(4)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5](www.xing528.com)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杰里米·沃尔德伦提出了一种研究权力冲突的新视角:权利冲突很可能本质上是各项权利所隐含的义务之间的冲突。这一观点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沃尔德伦与威尔曼就权利冲突本质问题的讨论。[6]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刘作翔先生引介了上述两位学者的相关观点,推动了国内对于权利冲突的进一步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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