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 年2 月左右,被告人阙某玢找被告人张某帮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于2 月7 日向张某预付18 000 元购毒款,用于购买100 克冰毒。张某遂与庞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冰毒事宜,二人商定张某购买冰毒约500 克,每克约140 元。张某于2 月4 日至10 日间,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存款等方式支付庞某购毒款48 000 元。同月10 日,张某驾车前往安徽省临泉县向庞某购买冰毒。二人见面后,张某又当场支付庞某现金2000 元,庞某将装有冰毒等物的手提袋交给张某,并约定余款待张某销售冰毒后再行支付。张某驾车返回淮北。当日18 时许,车行至泗许高速公路濉溪县百善收费站出口处时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冰毒疑似物一袋(净重499.62克)。经鉴定,该冰毒疑似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4%。
2017 年1 月左右,张某向庞某购买冰毒200 克,后张某将其中约150 克冰毒卖给阙某玢,阙某玢向张某建设银行卡打款27 000 元。后张某发现冰毒有点假,便把卖给阙某玢的冰毒要回,带着冰毒找庞某调换,张某拿回约150 克冰毒,并将其中约100 克交给阙某玢。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2017 年2 月11 日,淮北市公安局对张某实施监视居住;9月14 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审查起诉。淮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阙某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中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649.62 克,阙某玢为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约200 克,另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1.7 克,共计约221.7 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阙某玢于2017 年2 月让张某代购甲基苯丙胺约100 克,因张某在从上线庞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的返程途中被抓获,张某与阙某玢尚未进入毒品交易阶段,故阙某玢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0 克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张某、阙某玢均吸食毒品,该情节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张某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尚有部分事实需进一步补充侦查,建议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宣判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在二审期间发现上诉人张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尚有同种漏罪未经审理,本案应发回重审,与同种漏罪并案审理,然后依照数罪并罚规则进行数罪并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