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吉某春,二级警督,属于配枪范围人员。2009 年2 月13日,吉某春与朋友在一起吃饭饮酒,酗酒后(案发后对其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测试数值高达208)后,驾驶私家轿车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找朋友办事。倒车时,差点撞上住户潘某的轿车,双方发生争吵。吉某春倒车下坡,因饮酒过多,已不能正常驾驶,在倒车的过程中车辆严重偏移主干道,在倒车至斜坡2/3 时,左后轮已经悬空,且离被害人潘某的车只有2厘米的距离。此时,吉某春的朋友喊:“快停车,你的车要撞到别人的车啦。”受害人的妻子也看到了这一幕,就上前对吉某春说:“唉! 慢点,小心撞着我的车!”吉某春的朋友找到一块石头帮吉某春垫住后轮,防止车辆下滑,并让受害人的妻子把受害人潘某叫出来帮其倒车。就在这时,吉某春在车里大骂:“谁把车开来这里挡着老子的路?”并打开车门下车与刚从家里出来的潘某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吉某春首先对潘某进行肢体侵犯从而引起双方打斗,在厮打中,吉某春的鼻子出了血。这时,吉某春的朋友和受害人的妻子赶忙上前把双方拉开。吉某春忽然从腰间拔出手枪对准潘某的胸口连开了三枪,分别打中受害人左颈部(导致动脉血管被打断,并从颈部后方穿出,在地上留下一弹坑)左胸口和左腰部(导致肝脏被震裂)。当时双方的距离不到50 厘米远,潘某来不及躲闪。枪声响后,潘某一头倒在地上。因为事情发生得非常突然,等到受害人的妻子明白过来冲上前搀扶地上的潘某时,很快发现潘某的胸口不断喷出血来。看到潘某已经不行了,身着便衣的警察吉某春不仅没有逃走,反而一声不吭地坐在地上了。几分钟后,110 民警闻讯赶到,迅速将开枪民警控制后带离现场,随后赶到的120 急救人员火速对潘某实施抢救,但伤势过重的潘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离开了人世。
司法处理结果(https://www.xing528.com)
2009 年4 月13 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某春持枪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吉某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 万元。被告人吉某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该被认定,当庭表示要上诉。
2009 年12 月17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吉某春持枪杀人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民事部分赔偿10 万元的判决,吉某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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