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 年3 月28 日6 时许,被害人胡某军(殁年35 岁)因自家小羊走失一事至邻居被告人孙某友家质问,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友遭到被害人胡某军的殴打。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处,双方回到各自的租住处。被告人孙某友将自己遭到胡某军殴打一事告诉了其儿子(即被告人孙某业)。当日中午,当被告人孙某业得知其父亲孙某友再次遭到胡某军家人的殴打后,即电话联系陈某(另案处理)纠集人员报复。当陈某纠集人员赶到被告人孙某友租住处后,被告人孙某业持尖刀、被告人孙某友持菜刀冲至胡某军租住处,将被害人胡某军逼入查桥山河村兴塘蔬菜地胡某华(胡某军哥哥)家中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孙某业持尖刀对被害人胡某军胸背部等处刺戳数刀,被告人孙某友按住被害人胡某军的双肩,被害人胡某军被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孙某业和孙某友在与被害人及其亲属打斗过程中皆受伤。被告人孙某业在将被害人胡某军刺伤后,与被告人孙某友先后回到孙某友租住处。后孙某友见胡某军的小舅子在其屋外路上打电话,担心他可能又喊人前来打架,从而会进一步伤及自身及家人,遂打电话向110 报警,称有人打架,并有人受伤,需要120 救护车。打完电话之后,二被告人出门等候警车前来。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友还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袭击,眼部受伤。二被告人在路上拦下接报而来的警车后先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分别到案接受审查,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业、孙某友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解、辩护意见是:孙某业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应认定其自首;被害人胡某军具有重大过错。请求对孙某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解、辩护意见是:孙某友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应认定其自首;孙某友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害人胡某军具有重大过错。请求对孙某友予以从宽处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业、孙某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孙某业、孙某友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害人在无证据证实其小羊走失系被告人孙某友所为的情况下,两次殴打孙某友,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孙某业、孙某友的近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孙某业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孙某业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友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232 条,第67 条第1 款,第25 条第1 款,第26 条第1、4款,第27 条,第56 条第1 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 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被告人孙某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业、孙某友均未提出上诉,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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