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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奎强奸杀人案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 年7 月6 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李某奎强奸杀人案”作出回应。2011 年7 月16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某奎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1 年8 月22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了“李某奎强奸杀人案”。

李某奎强奸杀人案成果

案情简介

2009 年5 月14 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某国(李某奎兄长)与陈某金(王某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动手打架,陈某金称李某奎家人曾于2007 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某飞的李某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随即从四川西昌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 月16 日下午1 点在王某礼(王某飞父亲)家门口遇到王某飞(18 岁)及其弟王某红(3 岁),李某奎就两家的纠纷同王某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某奎将王某飞裤裆撕烂,并在王某飞家厨房门口将王某飞掐晕后实施强奸。王某飞在遭到李某奎的强暴后被其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年仅3 岁的王某红被李某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李某奎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并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飞、王某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奎于2009 年5 月20 日在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6 月3 日被批准逮捕关押在巧家县看守所

司法处理结果

2010 年7 月15 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奎犯强奸杀人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某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认定李某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某礼、陈某金经济损失3 万元。

2011 年3 月4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某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李某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缓终审判决结果,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某奎死刑。2011 年7 月6 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李某奎强奸杀人案”作出回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表示,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之所以有争议,主要是对国家的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存在认识上的差异。(www.xing528.com)

2011 年7 月16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某奎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原审被告人李某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礼、陈某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某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予以再审,于2011 年7 月10 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第3项、第205 条第1 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2 条、第304 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该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时指出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 年8 月22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了“李某奎强奸杀人案”。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某飞后,又残忍杀害王某飞年仅3 岁的弟弟王某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的死缓判决,改判李某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 年9 月29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某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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