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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案中的刑事法判例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处理结果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花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指控被告人林某鸿、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花与林某鸿、阎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花、阎某、原审被告人林某鸿犯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

保险诈骗案中的刑事法判例研究

案情简介

黄某花系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虹公司”)的股东。明虹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等相关事宜被委托给了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企业物业公司”)管理,其中明虹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DT4108 的佳美轿车于2008 年1 月已由人民企业物业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人民企业物业公司。

2008 年4 月4 日19 时许,黄某花的丈夫倪某秋驾驶牌号为沪DT4108 的佳美轿车在温州市苍南县与停靠在路边的浙CF3696 大客车相撞。接警民警赶至现场,倪某秋已弃车逃离。同月9 日,黄某花至苍南县交通警察大队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苍南县交警大队认为,肇事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有酒后驾车嫌疑,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5 月14 日,在交警的主持下,事故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由倪某秋赔偿对方人民币6000 元,并在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对该事故不作任何保险赔偿。

2008 年4 月中旬,人民企业物业公司总经理沈某向时任该公司车队队长的被告人林某鸿询问,沪DT4108 轿车在温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办理理赔。因人民企业物业公司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理赔等事宜均委托由被告人阎某任经理的上海粤海汽车配件修理部(以下简称“粤海修理部”)负责,故林某鸿打电话给阎某,告知公司一辆佳美轿车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向其咨询理赔事宜。阎某明确告知林某鸿,需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在48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008 年5 月中旬,黄某花打电话给温州市平阳县雨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的章某,称明虹公司有一辆车在平阳县海滩围垦工地发生交通事故,让章某与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联系。章某遂与平阳县交警大队二中队队长苏某联系,要求其帮忙出具事故认定书。同年5 月19 日,黄某花指使王某(另案处理)携带由其提供的沪DT4108 车辆的行驶证、保单及本人的驾驶证,与章某一起前往交警大队二中队,后由协警根据王某口述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于2008 年5月19 日19 时许驾驶牌号为沪DT4108 的佳美轿车在平阳县海滩围垦工地与该工地上一废弃的压路机相撞,致轿车车头部位受损。(www.xing528.com)

2008 年5 月21 日,林某鸿、阎某赶至雨田公司,被告人黄某花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单及王某从平阳县交警大队领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伪造的事故现场照片交林某鸿、阎某查阅,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称投保车辆牌号为沪DT4108 的佳美轿车于2008 年5 月19 日19 时许在平阳县发生单车事故。当晚,黄某花、林某鸿、阎某同车返回上海。

2008 年5 月23 日,牌号为沪DT4108 的佳美轿车被运至粤海修理部。被告人林某鸿向被告人阎某提供了人民企业物业公司委托书,全权委托阎某办理车辆理赔手续,在保险公司确定该车的理赔款为16.8 万元后,林某鸿通知阎某,不用修理直接将车带牌出售,并提供了明虹公司的企业代码证等该车的证明材料。阎某遂以8.5 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同年8 月初,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向王某等人调查后,于同年9 月8 日将理赔款16.8 万元转账至被告人指定账户。

司法处理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花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指控被告人林某鸿、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花有期徒刑5 年,并处罚金1 万元;判处林某鸿、阎某有期徒刑1 年,缓刑1 年,并处罚金3000 元;赃款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平安保险公司。一审宣判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花与林某鸿、阎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名被告人均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故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也不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林某鸿参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并非由人民企业物业公司决策机构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并不能代表人民企业物业公司的意志,不能认定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人民企业物业公司参与保险诈骗,构成保险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黄某花擅自将明虹公司所有车辆出售后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证据不足。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花、阎某、原审被告人林某鸿犯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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