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晚9 时许,被告人吴某、熊某将肢解后的尸体扔到金某立交桥西侧的水沟内,并浇上汽油焚烧。司法处理结果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熊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长期遭受被害人所实施的家庭暴力,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熊某长期遭受被害人熊某某(被告人吴某丈夫、被告人熊某父亲)的虐待、殴打。2005 年3 月19 日晚,被害人因被告人熊某学业问题又辱骂两被告人,熊某遂提议于当晚弄死被害人。次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吴某、熊某分别持铁棍、擀面杖,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朝其头部、身上多次击打,又用毛巾勒其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当天上午,被告人吴某用家中的手术刀将其碎尸。当晚9 时许,被告人吴某、熊某将肢解后的尸体扔到金某立交桥西侧的水沟内,并浇上汽油焚烧。2005 年3 月20 日,二被告人被捕。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提出给儿子熊某写字条,让他承认犯罪事实。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熊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长期遭受被害人所实施的家庭暴力,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法院的意见是,被告人吴某虽然长期受到被害人对其身心的侵害,但案发当天被害人未对其实施侵害,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是有预谋、有准备的,而且杀人后所实施的手段是恶劣的,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过错,对被告人吴某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最终,法院对于该案判决如下:①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②被告人熊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③被告人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4 8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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