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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例研究:何某军交通肇事案细节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情简介何某军,男,司机。后何某军打电话报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司法处理结果2009 年9 月30 日,何某军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军犯交通肇事罪。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何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6个月。何某军辩护人提出超载驾驶没有有效的证据证实。

刑事法判例研究:何某军交通肇事案细节

案情简介

何某军,男,司机。2009 年9 月29 日9 时许,被告人何某军驾驶鄂F 牌照轻型自卸货车沿襄樊市襄城区环城东路某向南行驶至荟园门前路段时,见一行人逆向行驶,何某军急打方向盘,在非机动车道与骑自行车的刘某(男,19 岁)发生相撞,将刘某撞伤,并将杨某撞倒。当何某军向后倒车时,又撞倒行人郭某。后何某军打电话报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经襄樊市中立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刘某左下肢损伤程度属轻伤;右下肢损伤程度属重伤。刘某人身损伤后果分别构成一个五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经襄樊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郭某不负责任。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2009 年9 月30 日,何某军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军犯交通肇事罪。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何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6个月。在二审期间,何某军申请撤回上诉,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6 月1 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何某军撤回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又于2010 年8 月5 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案提起再审。何某军在再审时称,其急打方向是为了避免撞伤杨某,是司机的本能反应,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合法权益遇到危险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从何某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申请再审的理由可见,事故发生时何某军急打方向是出于本能,不是其在权衡比较利益大小后所做的一种选择,其在主观上并没有紧急避险意识,在客观上还造成了刘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且何某军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避免事故发生,故何某军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对何某军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不予支持。何某军辩护人提出超载驾驶没有有效的证据证实。法院认为,关于何某军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的问题,公诉机关在原审时提供了两份书证证实,两份书证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且何某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认可了其超载驾驶的事实,何某军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何某军的辩护人在再审中还认为,何某军在事故发生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自首。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 款第5 项的规定,认定何某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原判没有将何某军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再审应予纠正。根据原审被告人何某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归案后的悔罪态度,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67 条第1款、第13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 条第2 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何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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