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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例研究:侯某秋试图正当防卫案结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侯某秋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刑法》第20 条第3 款的规定,认为侯某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侯某秋不起诉。沈某纠集雷某等人聚众斗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侯某秋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侯某秋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事法判例研究:侯某秋试图正当防卫案结果

案情简介

侯某秋,男,1981 年5 月18 日出生,务工人员。侯某秋系葛某经营的养生会所员工。2015 年6 月4 日22 时40 分许,某足浴股东沈某因怀疑葛某等人举报其店内有人卖淫嫖娼,遂纠集本店员工雷某、柴某等4 人持棒球棍、匕首赶至葛某的养生会所。沈某先行进入会所,无故推翻大堂盆栽挑衅,与葛某等人扭打。雷某、柴某等人随后持棒球棍、匕首冲入会所,殴打店内人员,其中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某秋右大腿。其间,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某秋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雷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该会所员工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沈某等人抓获,并将侯某秋、雷某送医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因严重颅脑损伤于6 月24 日死亡。侯某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该会所另有2 人被打致轻微伤。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公安机关以侯某秋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刑法》第20 条第3 款的规定,认为侯某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侯某秋不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0 条第3 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侯某秋对此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之一雷某死亡,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0 条第3 款规定的“其他”犯罪,应当以本款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为参照,通过比较暴力程度、危险程度和刑法给予惩罚的力度等作出综合判断。本案中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持械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法定最低刑虽然不重,但《刑法》第292 条同时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作此规定表明,聚众斗殴行为常可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定聚众斗殴与故意致人伤亡的犯罪在暴力程度和危险程度上是一致的。本案中沈某、雷某等共5 人聚众持棒球棍、匕首等杀伤力很大的工具进行斗殴,短时间内已经打伤3人,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二,侯某秋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侯某秋工作的养生会所与对方的足浴店尽管存在生意竞争关系,但侯某秋一方没有斗殴的故意,本案打斗的起因系对方挑起,打斗的地点也是在本方店内,所以双方攻击与防卫的关系清楚明了。沈某纠集雷某等人聚众斗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侯某秋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侯某秋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第三,侯某秋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沈某、雷某等人的共同侵害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侯某秋为保护自己和本店人员免受暴力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之一雷某死亡,依据《刑法》第20 条第3 款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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