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未成年人,某中学学生。2016 年1 月初,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乙等人,对陈某实施了殴打。1 月10 日中午,甲、乙、丙等6 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有人提出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要去问个说法。甲等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陈某解释没有告状,甲等人不肯罢休,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3 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加入围殴陈某。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 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3 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案发后,陈某所在学校向司法机关提交材料,证实陈某遵守纪律、学习认真、成绩优秀,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刑法》第20 条第1 款的规定,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将陈某释放同时要求复议。
检察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决定。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陈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本案中,甲等人借故拦截陈某并实施围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某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第二,陈某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陈某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被拦住后也是先解释退让,最后在遭到对方围打时才被迫还手。其随身携带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第三,陈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陈某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者重伤,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9 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并且,对方在陈某逃脱时仍持续追打,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从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角度来看,陈某持刀挥刺也没有不相适应之处。综合来看,陈某的防卫行为虽有致多人重伤的客观后果,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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