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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具或打击部位说认为,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是行为人无法辩解和否认的,因此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分标准应该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刘某松故意伤害案”的主要争议是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因此,认定被告人为故意伤害罪是合理的。

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我国《刑法》第232 条、第234 条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刑法界理论中对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目的说。这一观点认为,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重要的是犯罪目的不同: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犯罪目的,而故意伤害罪以损害他人的健康为犯罪目的。[12]根据这种观点,当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时,不论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如何,都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能够判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那么即使出现了死亡的结果,也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故意说。这一观点认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故意内容不同,要根据犯罪故意的内容来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13]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工具或打击部位说。根据目的说或者故意说,如果行为人否认自己杀人的目的或者故意,则无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容易发生纵容犯罪的情况。工具或打击部位说认为,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是行为人无法辩解和否认的,因此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分标准应该是案件的客观事实。笔者认为,以上的这几种区分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目的说忽略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故意心态,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而且行为人的目的有时候是难以辨别和查明的,因此目的说并不合理。工具和打击部位说考虑到了认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难题,但是如果仅仅关注工具和打击部位来定罪有客观归罪的嫌疑,而且就工具来说,行为人无论有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都可以以刀作为犯罪工具,因此以犯罪工具或者打击部位来区分是有失偏颇的。我国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是故意说,即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是二者故意内容的不同,但是由于主观故意有一定的遮蔽性,在实践中会出现行为人故意隐瞒或者否认故意内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能仅靠行为人对自己故意内容的说明来给案件定性。具体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起因。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因为琐事、仇恨还是其他情况。②行为人的平时表现。行为人平时与人相处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如何。③使用的工具。通常来说,如果行为人有杀人的意图,一般使用的是杀伤力较大的工具,如果是伤害的故意往往工具是杀伤力较小而且随手可得的。④打击的部位和强度。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一般会选择要害部位,以较大的力度打击,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会控制自己的力度,不会刻意选择重要部位甚至会避开要害部位。⑤实行行为有无节制。当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或者求饶时,行为人是否会就此罢休。⑥事后态度。行为人事后态度是意外、惊恐还是炫耀、满足。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这些具体情况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能仅靠行为人的供述内容简单定罪。(www.xing528.com)

“刘某松故意伤害案”的主要争议是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申诉人认为,在被害人江某未对被告人李某造成人身伤害和威胁的情况下,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连刺被害人两刀,并且均中要害,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首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积怨,行凶的原因是因为小事,属于一时冲动。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在主观上是警告或者泄愤的故意,是伤害的故意而非杀人的故意,并且被告人使用的刀具并非是早准备好的,而是在起争执后力所不及的情况下拿出来的,且虽然被告人用刀连刺被害人两刀,但是随后立即逃离现场,被告人的行为比较节制,是为了快点脱身才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非是想置被害人于死地。因此,认定被告人为故意伤害罪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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