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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例研究:致人死亡案中的朱某平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处理结果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其行为与2 死2 伤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依照《刑法》第233 条、第37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平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法判例研究:致人死亡案中的朱某平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平,淮安市淮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朱某平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从拆迁市场购买回旧砖头、旧钢筋、旧楼板交给无建筑资质的于某建两层楼房,并吩咐于某为其节省资金。2004 年5 月15 日,于某带领王某玉、王某宝、王某喜、王某莲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004 年5 月28 日下午,当被告人朱某平经于某同意将两桶烂泥浆调到二楼廊檐顶部时,在楼板自重和施工操作等复合作用下,挑梁断落,致使王某玉被砸当场死亡;王某宝被砸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喜、王某莲被砸成轻微伤。经鉴定,该房建造标准很低,主要承重构件构造连接和整体性很差,挑梁不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平建设两层楼房,购买的是旧材料,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吩咐于某尽量节省。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亲自用吊车将两大桶烂泥浆吊到二楼,最终导致楼房崩塌,致2 死2 伤的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其行为与2 死2 伤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考虑到被告人朱某平在整个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刑法》第233 条、第37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平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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