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处理结果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宣判后,骆某林不服,以不明知所驾驶的轿车车门夹层内藏有毒品,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案情简介
2008 年5 月16 日,被告人骆某林驾驶藏有毒品的车牌号码为“川A5V165”的黑色长安轿车从云南省孟连县经景洪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当日23 时50 分,在途径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被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排两扇门夹层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 块,净重5589 克。
司法处理结果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第347 条第2 款第1 项、第57 条第1 款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骆某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www.xing528.com)
一审宣判后,骆某林不服,以不明知所驾驶的轿车车门夹层内藏有毒品,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书面意见形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林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将此案发回重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骆某林始终辩解不知道所驾驶的轿车车门夹层内藏有毒品,本案又无证据能够印证骆某林明知存在毒品而进行运输,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林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未果。2010 年5 月24 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并于当天将骆某林释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