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 年初至2013 年末,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杭州市江干区笕桥医院(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某乙社区卫生服务站团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服务站全面医疗、进药用药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北京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代表赵某(另案处理)氨氯地平片、缬沙坦胶囊两种药品回扣款共计31 万余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后将部分款项分发给服务站的医护人员。王某在收受回扣后就让团队的医生加大上述药品的使用量,并于每月将这些回扣款分给站里的医生和护士,其自己共分到55 000 元左右。赵某之所以给其回扣,是因为其作为团队长,拥有进药和用药的权力,其收受回扣并未经过单位集体讨论,分钱时其也未对团队的医生、护士明确说过是回扣款。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单位集体讨论即私自同意收受赵某的回扣款,其行为并非单位意志而是其个人的意志的体现,而被告人王某将回扣款分配给站内的医生和护士是其个人的决定,是否分配以及分配数额均由其个人决定,应当认定为其对赃款的处分,而并非是将赃款用于单位利益。此外,证人赵某的证言亦能证实,其系因被告人王某具有进药的职权而对其行贿,且明确表示回扣款是给王某个人的。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王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 月24 日起至2021 年11 月23 日止)。现暂扣于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的赃款190 600 元,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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