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敏,原任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昌,以个人名义与民太建筑公司共同出资经营308项目;李某石,原系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某年,原系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 年,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公司”)负责人陈某敏从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李某石处得知广东中旅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项目(以下简称“308 项目”)的待建信息后,与民太公司四名股东梁某广、李某华、崔某标、陆某佳(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昌商议,商定由民太公司和陈某昌共同投资经营上述项目并送给李某石30%的干股去打点关系,以谋取承建308项目。2012 年初,在李某石和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年(另案处理)等人的关照下,民太公司以挂靠的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308 项目的土建工程。随后,陈某昌按照约定投资参建308 项目。2012 年,陈某敏从308项目的合作经营款中提取了900 万元并分多次将该900 万元提供给李某石,由李某石向王某年等人行贿。
在该案中,陈某昌以个人的名义与民太公司按控股比例参与该308 项目的投资建设,其中陈某敏的行贿行为也代表了民太公司以及陈某昌的意志,目的是中标308 项目以获得该工程的巨大利润。李某石在明知陈某敏所经营的民太公司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仍协助该公司顺利承接南海旅投公司308别墅项目的土建工程,为了从该项目中获益,向王某年等人多次行贿。(www.xing528.com)
司法处理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 万元。被告人陈某敏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6 个月,缓刑3 年。被告人李某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 年。被告人陈某昌系与民太公司共同实施行贿犯罪,由于作为单位的民太公司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因此对被告人陈某昌可按照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6 个月。一审判决后,陈某昌提出上诉,认为其不是民太公司的股东或主管人员,原审判决将其作为单位行贿罪的共犯处理不正确。即使他是单位行贿罪的共犯,也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亦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昌既不是民太公司的股东或员工,也没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参与涉案行贿犯罪,不属于按单位犯罪处罚的人员范围。其次,陈某昌通过参与行贿承接涉案工程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直接归其个人所有而非民太公司或其他单位所有,根据《刑法》第393 条“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即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不宜按单位行贿罪对陈某昌予以定罪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准确,量刑不适当,适用法律有错误,本应均予纠正,因《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纠正原审判决认定陈某昌所犯罪名的同时维持原审判决对陈某昌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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