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低龄化以及犯罪暴力化趋势明显加重并不断发展已是不可忽视的事实,而这种趋势的不断发展势必会带来诸多的潜在危害。其实,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被害人往往是比之更弱的未成年人,而当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更加暴力化时,其人身危险性无疑会成倍增长,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会更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发挥相应的作用,以应对并遏制这种趋势。但是,鉴于出罪功能,刑法将这部分行为人排除出了犯罪圈并限制对其适用刑罚,无法对这些人予以教育和预防,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刑法保障防卫社会的功能发挥。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模式来看,美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应对犯罪低龄化问题而发展并形成的规则。恶意补足年龄作为一种弹性的年龄规则具有自身一定的优势。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我们可以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这种弹性的优势,在复杂的情况下更多地考虑个案的情况,在降低年龄段内将部分行为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当然,基于法系以及国情的不同,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诸多方面必须要做出适合我国自身国情的转化。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指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实施严重不法行为时具有“恶意”,则推定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制度从其确立至今已有近七百年的历史。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低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做到了很好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可以通过被告人以前实施过同类犯罪行为的事实来证明被告人对这种犯罪的明知,也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等情况来证明。[8]“恶意”指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具有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目前,学界对此存在多种定义:知道特定行为不是单纯的恶作剧而是严重的错误;无正当理由或借口而故意实施错误行为;知道其在实施何种行为且实施这种行为是错误的;等等。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适用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完全按照年龄划分刑事责任过于机械,在面对现实中较同龄人更为早熟的未成年人时便不合适。如果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观恶意已能区分对错而又恶意犯罪,即便不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亦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打破了严格依照生理年龄划分刑事责任的惯例,在打击低龄犯罪人的恶性犯罪的同时,又因证据证明的严格要求而能兼顾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当下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在采取刑事责任年龄三分法的基础上兼采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普通法系国家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7 周岁以下因其缺乏实施犯罪的心理要素而认为对其实施刑罚不能达到刑罚的预期效果;7 周岁至14 周岁之间被推定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理解其行为的性质,知其为不当行为而恶意实施,则推定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 周岁以上则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种制度设计弥补了完全以年龄划分刑事责任能力易导致少数早熟未成年人凭之规避刑罚的不足。
适用恶意补足年龄的英美法系国家多将恶意补足年龄的适用起点规定为7 周岁或10 周岁,但各国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迥异决定了规则在适用时应因地制宜。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因此我国适用此规则的起点不宜太低。可以将恶意补足年龄的适用范围定为12 周岁至14 周岁。如果未满12 周岁,不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使证明该未成年人有责任能力,也推定没有责任能力。之所以选择12 周岁作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下限,其主要原因有:其一,从对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索中我们可以发现,近年来,12 周岁至14 周岁未成年人杀人、以残忍手段故意伤害的案件较多。有学者统计,在抽样的120 起校园暴力案件中,有超1/4 也就是30 余件是由12 周岁至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9]其二,根据我国的教育现状,未成年人在12 周岁左右完成小学教育,已具备基本的分辨是非的能力,也有了一定的社会常识和行为能力,具备了初步的作案能力。其三,罪名的限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对现有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根据我国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14 周岁至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需对八种严重的故意犯罪行为负责,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应当最多只对这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未成年人本身的身体和心理特征,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财产的概念较为模糊,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且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因此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侵犯财产安全时可以不受到刑法的制裁,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但在故意实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罪行时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我国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应将其适用范围确定为,12 周岁至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控制辨认能力且恶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六项罪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若引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赵某宝强奸杀人案”中,赵某宝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17 条第3 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赵某宝、蔡某某、张某康、刘某、赵某、覃某犯而言,这些未成年人杀人手段残忍并能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与可谴责性并具有相应的希望或放任的意志因素的,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未满18 周岁,不适用死刑,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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