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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例研究:赵某宝强奸杀人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发第三天,警方抓住了躲在宾馆的赵某宝,面对讯问,赵某宝对自己夜闯明某家,杀死宋某丽的事实供认不讳。司法处理结果通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刑法》第17 条第4 款之规定,加害人赵某宝未满14 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其强奸行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05 年9 月21 日,通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宝向明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 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

刑事法判例研究:赵某宝强奸杀人案

案情简介

2004 年7 月27 日,明某(女,14 岁)独自骑车去邻村舅舅家送东西,当她骑到一处公路的转弯处时,突然被从路边蹿出的赵某宝(男,13 岁)挡住了车子。正当明某准备绕路离开时,赵某宝一把将她从车上拽下,就往苞米地里拉。两人撕扯着进了苞米地,赵某宝将明某按倒在地上。惊恐万分的明某又踢又踹拼命反抗,赵某宝对着她的头部一顿乱打,明某只觉得一阵剧痛便昏死过去。不知多久,明某因下体撕裂疼痛醒来,发现赵某宝正趴在她身上对她实施强奸。她哭喊求饶,赵某宝不为所动并恐吓她说,如果把这件事说出去就整死她并杀了她全家。第二天,明某在舅舅反复追问下才说出遭遇的一切,当天下午明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通河县凤山镇派出所报警,赵某宝很快供认了自己强奸明某的事实。2005 年2 月1 日,明某母女将赵某宝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明某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赵某宝家境殷实,因为是家里的独子,备受宠爱。赵某宝初中没念几天就不愿意读了,整天和村里几个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还常常在家里偷看黄碟。法院判决书下达后,赵父天天数落他、骂他。一天,骂到情急,赵父说:“在外面惹事,有能耐你倒是摆平呀! 这以后三天两头来要钱,什么时候是个头?有能耐你强奸完把她弄死呀!”父亲这一席话把他刺激得血往上涌:上次被抓进派出所不也放出来了吗,我不够岁数凭啥要赔她家钱! 赵某宝把这笔账算在明某的母亲宋某丽头上,决定有预谋地实施杀人计划。

2005 年9 月26 日夜晚,赵某宝从明某家大屋窗户跳入室内,分辨出正在睡觉的宋某丽后,掏出尖刀刺向宋某丽,明某被声音惊醒,突然发现赵某宝正站在床头刺杀母亲,没等她喊出来,赵某宝便一把捂住她的嘴,压低声音说:“别吵吵! 老实点! 要不我连你一块剁了!”明某在旁边目睹了母亲被惨杀的情景。宋某丽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丽身上刀伤多达19 处。从惨遭凌辱的阴影中还未走出的明某,又目睹了母亲被残杀的情景,精神受到了极大刺激,整日神情恍惚。案发第三天,警方抓住了躲在宾馆的赵某宝,面对讯问,赵某宝对自己夜闯明某家,杀死宋某丽的事实供认不讳。(www.xing528.com)

司法处理结果

通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刑法》第17 条第4 款之规定,加害人赵某宝未满14 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其强奸行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2005 年9 月21 日,通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宝向明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 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2006 年3 月25 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0 条第2 款规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某宝被处劳教1 年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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