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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例研究:李某华非法经营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华,男,个体经营者。2009 年7 月15 日至22 日期间,李某华在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苏州市部分烟杂店批发销售其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外购进的各类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118 万余元。2009 年8月25 日,李某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至苏州市公安局投案。随后,平江区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 年5 月6 日作出了《关于李某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刑事法判例研究:李某华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李某华,男,个体经营者。2009 年7 月15 日至22 日期间,李某华在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苏州市部分烟杂店批发销售其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外购进的各类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118 万余元。2009 年8月25 日,李某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至苏州市公安局投案。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苏州市部分烟杂店批发销售其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外购进的各类卷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人李某华在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烟草批发证的情况下多次实施批发业务,并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明文规定,从刑法谦抑性和社会相当性来看,不宜对“非法经营”作扩大解释。李某华的行为应当属于《烟草专卖实施条例》规定的“未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和“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而不构成刑事犯罪。随后,平江区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 年5 月6 日作出了《关于李某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在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烟草批发证的情况下,多次实施批发业务,并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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