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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程序:申请、决定和委托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程序、手续或规则。因而,中国司法鉴定程序之启动包括前后相继的三个环节:申请、决定和委托。据此,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决定,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协商不成或者没有申请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决定。在公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中国司法鉴定程序:申请、决定和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程序、手续或规则。它包括狭义意义上的鉴定程序,如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申请、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实施(受理、实施)和鉴定意见出具等程序,还包括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和保全程序等属于广义意义上的鉴定程序。在这里,我们只讨论狭义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与诉讼活动相关。是否启动进行司法鉴定,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检察官在诉讼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一般将鉴定人视为“法官助手”,是其认识、确定事实的助手,是否启动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英美法系贯彻当事人对抗诉讼模式,法官居中、消极庭审和裁判,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作为证人证据(专家证人)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提供,即由当事人委托启动鉴定程序。

中国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体例,诉讼程序中权力的主导色彩非常明显,司法鉴定不采用当事人启动模式,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公安机关、检察官、法官有主导、决定权。因而,中国司法鉴定程序之启动包括前后相继的三个环节:申请、决定和委托。

1.申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行政案件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向法院或相关行政机关提出鉴定申请。虽然2018年《刑事诉讼法》并无对此的明确规定,[2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之申请。有权提出鉴定申请的主体应当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需要鉴定的理由、被鉴定之内容和要求,此为司法机关作出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决定的基础。

2.决定: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76条对民事案件案件司法鉴定的决定作出规范,“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据此,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决定,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协商不成或者没有申请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决定。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决定,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根据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7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可以作出决定。在公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作出鉴定决定的机关应当根据鉴定的需要确定其鉴定种类、鉴定对象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如果是当事人协商决定的鉴定应当对前述事项达成共识。

3.委托: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当事人,或者非诉案件司法鉴定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不能向司法鉴定人委托。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委托之时,鉴定程序启动者应当提交鉴定材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的规定,应当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另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当相关方有异议时,他们也可以在这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或说明。

总而言之,有些事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则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后方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案件或者相关事项中,一般由司法机关根据职权作出决定,直接委托鉴定机构或者以自己内设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二)司法鉴定程序的运行

当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根据提交的材料、鉴定要求等作出判断,即司法鉴定程序之运行,它包括受理程序与实施程序两个环节:

1.司法鉴定的受理。具备法律赋予的鉴定资质,有3名以上鉴定人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他人委托,以鉴定机构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并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委托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审查提交的鉴定资料确定是否属于受理、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之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14和16条对其有明确规范:①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资料进行审查,如果属于该鉴定机构所属的业务范围,而且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可以满足鉴定需要,应当受理;当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委托人应当补充,补充后的鉴定材料满足鉴定需要的,也应当受理。②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受理的决定应当在7日之内完成,复杂、疑难或者特殊事项的鉴定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受理的时间。③当作出受理决定后,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另一方面,在法律禁止的条件下,鉴定机构不能受理委托人之委托事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的规定,这些条件如下:①委托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②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③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④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⑤鉴定要求超出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⑥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⑦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如果鉴定机构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时,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2.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可以简单描绘为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顺序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可以作如下申述:

(1)确认鉴定人。作出受理委托决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或者指定具有委托事项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并且应当指定2名以上的鉴定人从事受委托的司法鉴定。如果有特殊需要,或者对于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在该鉴定机构中选择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鉴定人。(www.xing528.com)

鉴定人在实施鉴定程序中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回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独立、客观和公正;或者司法鉴定人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

(2)司法鉴定的准备活动。司法鉴定人在鉴定前应当作若干准备工作:应当熟悉涉及鉴定事项所涉及的案情,也应当事先熟悉提交的鉴定资料并明确鉴定要求;并且,应当拟定鉴定方案,以更好地保全提交的检材、确定优质的鉴定方案、获取更好的鉴定效果;除此之外,还应当对检材作前期处理,以免送交的检材灭失或者失去再次鉴定的可能。

(3)司法鉴定的实施、记录与复核。鉴定人以专业知识、专业方法对鉴定对象通过观察、检测和评断等方式作识别工作,并对鉴定过程、程序进行记录和签名。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当另外指派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作出复核意见、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3.鉴定终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司法鉴定可能因为某些条件出现而终止,也可能一次鉴定不能终结,甚至可能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有重大异议而提出再次鉴定。此即所谓的鉴定终止、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1)鉴定终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结鉴定:①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第2~7项情形的;②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③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④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⑤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⑥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2)补充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①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②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③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3)重新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①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②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③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④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鉴定程序的结束: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通过启动、运行程序最终将走向结束。无论是终止,还是完成,抑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其成果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文书体现,即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指一种法律文书,它记载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方法、专业技能对鉴定对象、鉴定材料进行的观察、检测和识别活动,并出具意见的系列活动,在三大诉讼法上均被确立为一种基本类型的证据。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如果司法鉴定人有异议,应当注明,并且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任何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的规定,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构应当包括如下方面:①封面;②目录;③正页(或正文);④副页;⑤图片(或图谱);等等。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可以补正,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1条的规定,补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②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③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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