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赋予的从事司法鉴定资格,享有一定权利、履行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主体制度主要规范资格之取得、权利义务和资格注销等问题。
(一)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可以分为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设置或成立的鉴定机构和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前者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通过申请、批准、登记等程序实现,后者通过备案的方式完成,在这里我们只谈及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1.鉴定机构资格之取得。
(1)申请之条件。《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确定了申请成立鉴定机构的条件:①有明确的业务范围;②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③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④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对该申请条件作了细化: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2)申请登记与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可以向司法鉴定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应当准备申请资料并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对其有如下规定:①申请表;②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③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④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⑤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⑥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⑦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⑧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⑨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名称。
同时,不得有除外性情况,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属于除外性情形:①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应当决定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申请材料。通过评审的申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自此,司法鉴定机构成立,获得从事鉴定资格。
2.鉴定机构之变更、注销。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章程》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当相关事项如名称、注册资本、鉴定人员、鉴定事项发生变化时,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变更登记手续,并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
《司法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申请延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以申请之条件审核延续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延续申请的决定。当期限届满,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申请延续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被注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这些条件包括:①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②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③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④《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权利与义务。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司法文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也享有依法从事鉴定的权利,有接受当事人委托、获得报酬的权利。
鉴定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法律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到达一定程度、符合一定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还可以作出停业整顿、甚至撤销登记的决定;这些条件,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的规定,主要包括:①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③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人(www.xing528.com)
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法律资格的,以其专业技术从事鉴定活动并为诉讼或者相关活动提供鉴定意见等服务的自然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其有规范:
1.担任司法鉴定人的条件。
(1)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担任司法鉴定人的条件较为宽松: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此乃职称条件;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此乃学历条件和一定时间后具备经验的结合;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此乃一定时间后具备经验与技能条件的结合。
具备以上三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即可申请从事司法鉴定。除此之外,还有申请的限制性条件: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不能申请从事司法鉴定。
(2)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作出不一样的规定,其全文为: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②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③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④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⑤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⑥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根据该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当具备前述所有条件,包括道德、身体健康方面的要求(新增),也包括学历条件,还包括经验条件和技能条件,不能是选择性的,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有异。很明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更高、准入更严格。
2.鉴定人资格之取得、注销。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条件的基本材料,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③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④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获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资格。
获得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甚至停止一段时间的执业。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登记,鉴定人失去从事司法鉴定的从业资格。
3.鉴定人的权利、义务。鉴定人的权利,是指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中依法应当享有的资格、利益或行为的可能性;鉴定人的义务,是指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此作出详细规范。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鉴定人可以享有如下权利:①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②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③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④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⑤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⑥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⑦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⑧获得合法报酬;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下:①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②对鉴定意见负责;③依法回避;④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⑤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⑥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⑦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⑧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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