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主要关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之准入、资质、执业范围、权利义务、职业道德等事项的管理问题,已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侦查机关内部管理等多元并存的管理机制。
(一)行政管理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有如下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据此,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和司法厅负责对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
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负责全国的行政管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司法部对鉴定机构负责如下事项:①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②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③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④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⑤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司法部对鉴定人负责如下事项:①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②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③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⑤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据此,司法部负责鉴定机构、鉴定人职业准入、职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负责司法鉴定的质量控制标准,负责鉴定人之职业伦理和继续教育,负责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考核问题,负责指导下级司法机关司法鉴定的登记和管理,亦即在宏观层面负责司法鉴定规则、制度的建立、发展。
2.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厅对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司法厅对鉴定机构的管理有如下事项:①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②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③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④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⑤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⑥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司法部对鉴定人负责如下事项:①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②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③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④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⑤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⑥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据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范围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注册、公告的具体事项。
3.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前述事项,亦即地市司法局可以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主体。
总而言之,通过委托的方式,全国形成了司法部、司法厅和司法局为基础的关于司法鉴定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注册人数超过5000家、人数超过50 000名,[17]主要展开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的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还有一类鉴定,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共计四类司法鉴定。(www.xing528.com)
(二)行业管理
近现代社会以来,社会分工日益细密,行业管理成为普遍现象,是成熟法治国家自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之行业管理也同样如此,即使有行政机关参与管理,也以行业管理为主。以德国为例:德国于1961年成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该组织属于民间行业组织,负责德国司法鉴定领域的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准入、考核、质量控制、监管与惩罚。[18]而且,还可能根据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成立各自的行业协会。以日本为例:日本“二战”以来渐次形成了设立了法医学会、药协会、赔偿科学会、DNA分型学会等多元并存的行业组织。[19]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虽然还没有全国性的司法鉴定管理的行业组织,但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3年黑龙江省成立第一家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开始,相继陆续成立本辖区范围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作为自我管理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如下事项:①协助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的审核、查验;②根据行业特点,可以制定自律性行业规范、职业伦理道德规范;③负责鉴定人的上岗培训和在岗人员继续培训、培育鉴定人员后备人才。
(三)侦查机关内部管理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有如下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该条文赋权侦查机关在其内部设置司法鉴定机构,由侦查机关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置鉴定机构、没有关于司法鉴定之内部管理权限。
就侦查机关内部设立鉴定机构之管理而言,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两级管理,公安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由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就侦查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设置情况而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的标准设立,即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机构。内部鉴定机构之鉴定业务并不对外,仅服务于侦查机关的侦查事项,但就数量而言,数量众多,根据有的学者的考察,全国省级有34个、地市级有333个、县区级有2862个,鉴定人员总计达4万余名。[20]
总而言之,中国已经形成以国家机关管理为基础,行业管理为方向,内部管理为补充的多元管理格局,正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倡导,要求实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统一,形成了以行政管理为主导,行业自律管理、侦查机关内部管理为补充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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