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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技术原理简述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决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利用知识或技术对诉讼中的专门问题作出判断并提供意见的过程或活动。因此,该活动起基础性作用、发挥决定意义的是司法鉴定的技术性问题。因此,鉴定人之同一认定的鉴定必然是同一客体,而非对其的相同、类似认定。总而言之,当司法鉴定作为一门科学,或者说作为科学技术的组成部分时,首先服从物理、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规律。

司法鉴定技术原理简述

《决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利用知识或技术对诉讼中的专门问题作出判断并提供意见的过程或活动。因此,该活动起基础性作用、发挥决定意义的是司法鉴定的技术性问题。经过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司法实践,特别是近现代科技的几何级增速发展后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诉讼中发生的司法鉴定主要有三项原理与科学技术有关,其涉及的问题值得关注。这三项原理有物质交换原理或者物质转移原理、种属认定理论和同一认定理论:

(一)物质交换或者物质转移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物质转移原理,又称为“卡罗德物质交换原理”或“卡罗德物质转移原理”。该原理由法国著名刑事侦查学家埃蒙德·洛卡德在20世纪初叶提出,并对其作出独特贡献,同时代的法医学家亚历山大·拉卡桑和柯南·道尔、汉斯·格罗斯等在此作出不少贡献,[7]它利用科学技术、科学方法表达了如是原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质客体在外力作用下,相互作用、相互接触或相互撞击等后,产生物质、能量或者信息交互交换、转移;或者说一种物质带走另一种物质的物质或物质微粒或痕迹,同时也留下一些物质或物质微粒或痕迹在另一客体之上。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和理解:

1.原理中的“物质”应当涵盖如下内容:其一,实物性物质,一般指有形的,能够被普通人看到、感知到的物,或者说凭借简单科学仪器即可观察到的物。电视冰箱、刀具,汽油、衣物、泥土、飞机、汽车等,即是我们根据生活经验或常识就可以认可或者承认的物。其二,痕迹。它通常情况下指前述物质由于机械力作用(如摩擦、撞击等)或者自然演化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在载体上留下的痕迹,如汽车刹车时因为机械力而导致汽车轮胎与地面摩擦而留下的痕迹。其三,信息类物质。随着科技的发展,物质的表现形态越来越丰富和多样,除了前两类物质外,出现了新的物质类型,如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中产生或留下的痕迹、物质,除此之外还有诸如视频、音频、光碟等视听资料。

2.物质之交换或者转移应当满足一些条件:其一,一般来说,是两个物质之间发生,即使有两个以上,也应当通过技术将其范围缩小为两个物质之间发生的转移或交换。两物质中,其中之一为源物体,当其部分或者微量物质被转移或交换到另一物质时,该物质为源物体。其二,带走的残片或者微量物质。其三,这些残片或者微量物质带到所至之物,亦即(残片或者微量物质转移到了)目标物。其四,必须有能够产生物质转移或者交换的能量、动力。以故意杀人案犯罪行为人以刀捅向被害人而导致的血往外溅事件为例:如果从刀具角度看,被害人之身体为源物体,犯罪工具刀具为目标物,血迹被转移到刀具上,血迹(血印)即为残留物,犯罪行为人之捅行为为物质转移的动力;从被害人伤口角度看,刀具为源物体,刀具之微量物质、刀具之形状在被害人身体上留下(成为痕迹或者残留物),身体为目标物,伤口之痕迹为残留物,捅之行为是物质转移或者交换的动力。

(二)种属认定理论

种属认定,在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也可以说是一种判断活动,是指具备专业知识、经验、技能之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专门检验手段对鉴定客体种类是否相同等问题所作的检验和判断。种属认定,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人的种属认定(对人的性别、种族、年龄等的认定)、物的种属认定和事实的种属认定。[8]

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作如下解读:

1.种属认定之主体应当是具有专业知识、专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的鉴定人充任,普通人不能充任,否则不产生种属认定之法律效果。

2.鉴定人鉴定的客体种类间的关系应当是种属关系,即鉴定客体所属种类,或者为判断鉴定对象为何物而进行的种属认定(又被称为“单一型种属认定”),或者判断两种物质之属性或者来源是否相同(又被称为“比较型种属认定”),或者根据客体所留的物质性反映形象或特征确定人或物的类型(又被称为“客体型种属认定”)。[9](www.xing528.com)

鉴定人进行种属认定,应当依托鉴定机构,应当注重检材本身的纯洁性,应当注重对仪器、设备、实验室的利用,尊重科学技术之规律(以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检测方法为基础),通过比较、对照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得出是否有种属关系的鉴定意见。

(三)同一认定理论

同一认定,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认识活动,是鉴定人利用一些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并运用专业知识认识鉴定客体是否同一的认识活动。对这一认识活动,可以作如下解读:

1.同一认定的主体应当是具有资质,具有专业知识(以学历为基本认定标准)、经验和技能(以经历或职称为认定标准)的鉴定人,不能由非鉴定人从事或充任。如果是没有鉴定资质的普通人进行同一认定活动,他们则不是根据专业知识,也不需要利用仪器、设备,而是根据常识、一般经验作出的同一认定(如被告人或证人对犯罪工具的辨认);我们一般不用“同一认定”这一专业术语描绘这一现象。

2.对鉴定客体作同一认定,而不是相似、相同的认定:刑事案件的发生一般与特定人、特定场所、特定物相联系,比如说在故意杀人罪中作为犯罪工具的刀具,虽然日常生活中是种类物,即同一批次或者同一工艺生产的刀具相同或者相似,但在这里则表现出特定的属性。因此,鉴定人之同一认定的鉴定必然是同一客体,而非对其的相同、类似认定。

3.同一认定之“同一”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10]其一,鉴定之客体的自我同一,亦即鉴定的客体应当是犯罪过程中的客体,而不是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客体的同一。其二,来源同一或唯一,即前后出现的客体来源于同一个客体,如在指纹鉴定中,在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与作为对比提取的指纹,当其来源于同一个人,则是同一,反之则否。这两方面一般情况并不需要同时存在或者出现,只需其中之一种情况出现,即为同一认定。

4.如果与种属认定对照、比较的话,它们既有相同点,也有差异,后者通过鉴定确定其间的种属关系,为侦查提供线索或方向,前者是通过鉴定确定其间的同一关系,而且如果进行同一认定,一般应先进行种属认定。

在同一认定活动中,鉴定人需要识别被认定同一客体、供认定同一客体、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四种客体,并在区分、比较、对照中通过综合分析方法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或意见。

总而言之,当司法鉴定作为一门科学,或者说作为科学技术的组成部分时,首先服从物理、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规律。根据司法鉴定的技术原理、司法实践经验,前述的物质交换、物质转移原理、种属认定理论、同一认定理论为基础性的技术规律,而且三者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亦为确立合法、高效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在某一刑事案件中,由于人、物、事件在时间中互动,而产生物质交换、物质转移现象,当司法机关在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中收集相关证据时,需要鉴定时则由鉴定人作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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