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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的调解制度: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以后,依法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工作制度。第39条第2项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其他类型的调解制度: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一)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正式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律师调解可以分为独立调解和代理过程中的调解。律师独立调解,是指当事人将争议直接提交给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当事人指定律师进行调解的解决纠纷的形式。国外已经出现独立调解人,一些律师事务所也开始从事调解业务。我国虽然没有出现专门从事调解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但调解已经成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业务之一。我国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调解。由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当事人需要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律师丰富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使纠纷得到专业化解决。当事人在听取律师建议、通过律师解释知晓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后,多数情况下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律师做好调解工作意义重大:其一,可以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扩大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范围社会影响。其二,可以服务于社会。当事人之所以请求律师事务所给予调解,看中的就是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律师所具备的法律专业工作者的身份和律师事务所的信誉与业务能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解决纠纷,实现了律师服务于社会的职责。其三,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调解纠纷手续简便、氛围宽松,可以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争议得到解决,纷争得以平息,社会关系可以尽快得以恢复正常。其四,可以宣传法律法规。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很快了解并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形成正确的判断,理智、合法地解决纠纷。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律师调解已经出现东西联合、南北联合或中外律师联合,即两地或若干地方,以及国际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相互协作开展调解工作的调解形式。这有利于节省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源,提高调解效率。律师调解应当得到保护和大力提倡,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

(二)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以后,依法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工作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应履行的职责,第1款第5项规定,消协“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第39条第2项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协会具有法定调解职能。消费者协会依法通过两种渠道履行调解职能,一种是消协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事项时应当进行调解,消协对消费者投诉事项必须进行调解;一种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请求消协调解,这是指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给消协时,其目的就是请求消协给予调解。二者存在内在的区别:前者主要是指消费者投诉时,消协在处理的过程中,应当依法适用调解手段,这里所讲的调解是消协处理投诉事项时所采取的一个程序或步骤;而后者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专门就争议事项请求消协调解,它是消协受理的独立的工作事项。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等作出决策部署,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强调发挥人民调解在法治政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乡村治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18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提出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为特邀调解制度提供司法解释依据。2019年5月9日,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在调解主体上,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吸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在调解程序上,对于涉及民生利益的纠纷、物业管理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损害赔偿等类型化纠纷,可适用诉前委派调解,自调解人员或调解组织确认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期限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调解期限,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总之,以上调解制度构成了我国独特的调解体系,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应有的作用。我国调解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我国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和发展,调解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在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什么是调解?其地位和功能如何?

2.我国调解制度的种类有哪些?

3.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和运作机制如何?(www.xing528.com)

【注释】

[1]河南省法学会编:《调解制度理论与实践》,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11页。

[2]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7~348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民诉组:《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4]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0~343页。

[5]张慜:“司法为民的楷模——记马锡五和马锡五审判方式”,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8期。

[6]刘嵘:“树立司法为民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9期。

[7]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7~350页。

[8]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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